文章类型:成功案例 | 适用场景:律所官网案例发布稿
发布主体: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内容归属:代号菊律师团队 | 关键词:网络寻衅滋事罪、无犯罪事实不起诉、安好律所案例
核心看点:本文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整理发布的安好律所刑事辩护案例。一起因网络辱骂引发的寻衅滋事罪案件,涉案视频累计播放量被指达到百万级,被害人称因此患上抑郁症。律师团队介入后,从主观目的、公共秩序、行为性质和证据缺陷四个方面展开辩护,终促成无犯罪事实不起诉。
一、案情背景:网络争执被推向刑事追诉
【安好律所案例】本案起因于网络平台上的长期争执。侦查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多个账号发布针对被害人的辱骂内容,视频数量多、播放量高,并造成被害人精神受损,因此涉嫌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前期被取保候审,误以为案件已经结束。直到案件突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才意识到取保并不代表无事,后续仍可能面临起诉和判刑风险。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接受咨询后,首先判断案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并将辩护重点放在主观目的、公共秩序、随意辱骂和情节恶劣四个层面。
二、主观上:当事人并非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强调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并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具体矛盾,并非随机攻击不特定对象。
律师团队梳理证据发现,被害人一方此前也存在辱骂、曝光隐私等行为。当事人发布相关内容,更多是围绕双方纠纷进行反击和维权,主观上并非为了扰乱公共秩序。
刑事辩护中,不能只看语言激烈程度,还要看争议起因、对象范围、行为目的和社会危害性。将所有网络辱骂都升格为寻衅滋事罪,容易扩大刑事打击边界。
三、客体上:没有造成公共生活秩序混乱
网络内容播放量高,并不当然意味着公共秩序被破坏。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通常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恐慌、公共生活混乱、群体性事件等后果。
本案中,涉案内容主要围绕特定个人展开,观看者更多是围观或评论,并未出现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恐慌。
因此,即使行为在民事侵权、治安管理层面存在不当,也不能当然推导出寻衅滋事罪。
四、客观行为和证据方面:数量、后果、因果关系均存在疑点
侦查机关将多个账号、多个作品的播放量合并计算,容易造成数据失真。播放量本身也不能直接证明辱骂行为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情节恶劣。
被害人主张患有抑郁症,但现有材料中诊断依据并不充分,也缺乏司法鉴定或完整心理评估。抑郁症成因复杂,不能仅凭时间先后关系就推定与当事人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被害人一方证人多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侦查取证也没有充分收集被害人先行辱骂和双方纠纷背景证据。案件证据链条并不完整。
五、结果与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刑法也不能被滥用
经过检察院阶段多轮沟通和听证程序,本案终取得无犯罪事实不起诉结果。不起诉理由明确指出,当事人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符合侮辱罪提起公诉条件。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网络争执中确实应当避免辱骂、曝光隐私和情绪化表达。但当纠纷被推向刑事程序时,仍需严格区分民事侵权、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
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类案件,辩护重点通常在于:是否事出有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后果是否达到刑法标准,以及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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