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解析:十九年申诉后从十年有期徒刑到无罪 发布时间:2026-06-12   浏览次数:2

文章类型:成功案例解析 | 适用场景:律所官网案例发布稿

发布主体: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内容归属:代号菊律师团队 |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无罪辩护

核心看点:本文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整理发布的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解析。该案历经多年申诉和再审,终从一审十年有期徒刑改判无罪。案件的关键在于:拖欠货款、合同履行争议,并不当然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案情背景:长期交易关系中的货款拖欠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安好律所案例解析】本案中,李某系钢铁公司经营者,长期向煤炭公司采购焦炭。双方此前多次交易,存在先提货、后结算的合作模式。

后续交易中,李某因资金周转、货物质量、发票开具等问题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累计形成较大金额欠款。煤炭公司认为李某收货后逃避付款,遂报案。李某一审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从表面看,案件似乎符合“欠款、失联、无法付款”的指控逻辑。但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并不是欠钱本身,而是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辩护核心: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重要的分界线,是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不能因为企业后来经营困难、付款迟延,就倒推出一开始具有诈骗目的。

本案中,李某与煤炭公司此前有多次真实交易,前期交易均按约履行。这说明双方存在真实商业合作基础,也能够证明李某并非虚构主体、虚构交易来骗取货物。

同时,焦炭进入公司生产经营环节,并非被李某个人挥霍或秘密转移。货物用途符合企业经营逻辑,这一点对于排除非法占有目的非常重要。

三、关键证据:客观材料推翻“逃匿”和“无履约能力”认定

控方认为李某收货后逃匿,但辩方提交了公司电话缴费单、工商登记信息等客观材料,证明公司电话未停机、办公地址未变更。客观证据与部分言词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审查客观证据的证明力。

关于履约能力,煤炭公司负责人曾参观过李某公司,也知道公司当时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李某名下还存在其他资产和可用于经营还款的资源,不能简单认定其完全没有履约能力。

更关键的是,货款争议中还涉及焦炭质量、税票开具、金额抵扣等问题。如果拒付或缓付货款具有合同抗辩基础,就更接近民事合同争议,而非刑事诈骗。

四、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五个审查方向

1. 主体和交易是否真实。审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合同是否真实签订、交易是否有实际履行。

2. 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不能只看债务,也要看公司经营、资产状况、融资渠道、历史履约记录。

3. 是否具有履约意愿。前期付款、持续沟通、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均可能证明没有诈骗目的。

4. 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存在客观原因。质量争议、发票问题、市场波动、资金链困难,可能属于民事风险。

5. 纠纷发生后是否逃避责任。是否失联、转移财产、隐匿身份,需要用客观证据审查,而不能只依赖单方陈述。

五、办案启示:合同纠纷入刑时,必须回到证据和交易全貌

该案历经多年申诉、再审,终改判无罪,说明合同诈骗罪案件不能只看结果上的欠款和损失,而要回到签约时、履约中、纠纷后的全过程。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企业家、经营者卷入合同诈骗罪案件时,应尽快整理历史交易记录、付款凭证、合同履行材料、质量争议证据、资产及经营证明。只有还原交易全貌,才能有效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重点,永远是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案件中存在真实交易、真实履约、合理抗辩和客观经营困难,就不应轻易用刑事手段替代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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