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类型:成功案例 | 适用场景:律所官网案例发布稿
发布主体: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内容归属:代号菊律师团队 | 关键词:开设赌场罪、洗码、赌资认定、安好律所案例
核心看点:本文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整理发布的安好律所刑事辩护案例。一起涉案金额初被认定为数十亿元的洗码型开设赌场案件,安好律所刘庆涛律师介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快速阅卷、对账、提交法律意见,推动涉案金额大幅下降,并争取到缓刑量刑建议。
一、案情背景:出借账户、代下注被指控为开设赌场共犯
【安好律所案例】本案当事人被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控方认为,其向他人出借账户,并在账户下帮助下注、催收、转换筹码,具有类似“叠码仔”的行为特征,因此应作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理。
初指控的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按照刑法规定,如果开设赌场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明确表示可能建议实刑,当事人及家属才意识到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案件安全。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刘庆涛律师接受委托时,距离案件移送法院时间已经非常紧张。律师团队随即开展限阅卷和证据梳理,将突破口锁定在行为性质、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赌资金额和证据链完整性五个方面。
二、辩护方向一:行为本质更接近普通参赌,而非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组织、经营、管理赌博活动等行为。单纯参赌、偶发性帮助亲友下注,并不当然等同于开设赌场。
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存在出借账户、代为下注等行为,但其整体行为更接近普通参赌者,并未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也没有建立组织架构或持续管理参赌人员。
同时,当事人与赌场之间缺乏利润分成、工资提成、招揽赌客等证据。现有材料难以证明其与赌场形成通谋,也难以证明其具有经营赌场的主观目的。
三、辩护方向二:客观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的组织性和持续性
安好律所刘庆涛律师围绕客观行为提出系统辩护意见:当事人没有参与赌场筹备、运营、管理;没有制定赌博规则;没有组织或招揽不特定赌客;没有对赌博活动、参赌人员、赌资进行管理控制。
其联络对象主要限于亲友等特定人员,行为具有偶发性、间歇性,不具备开设赌场要求的开放性、持续性和组织性。
这些事实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即便当事人存在违法参赌或不当帮助行为,也不能简单拔高为开设赌场罪共犯。
四、辩护方向三:赌资和获利认定存在重大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金额。阅卷后发现,检察机关初认定数十亿元金额,主要依据澳门赌场短信发送记录,缺乏完整资金流水、出入境记录、赌客参赌记录和审计意见支撑。
律师团队进一步核查发现,部分挂在当事人账户下的所谓参赌人员信息并不清晰,甚至存在重名、假名等问题。以单一数据直接认定巨额赌资,难以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围绕金额问题,安好律所重点提出六项意见:下注流水和转码量存在重复计算;合法资金与赌资未区分;当事人个人投注金额不应全部计入开设赌场赌资;赌场数据与证人证言存在冲突;实际获利证据不足;未进行专业审计,应按存疑有利原则处理。
五、结果与启示:金额辩护往往直接改变刑期和罚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连夜形成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多次当面沟通、共同对账。涉案金额先后从数十亿元下降至较低区间,检察机关终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案件进入法院后,刘庆涛律师继续从汇率计算入手,指出控方统一使用固定汇率导致金额偏高,并提交交易发生时的实时汇率证据。法院终采纳相关意见,进一步降低涉案金额和罚金压力。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行为定性和金额认定同样关键。尤其在洗码、代下注、账户出借类案件中,必须逐项审查组织性、营利目的、赌资计算方式和证据来源,不能让表面流水直接决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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