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类型:成功案例 | 适用场景:律所官网案例发布稿
发布主体: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内容归属:代号菊律师团队 | 关键词:帮助毁灭证据罪、存疑不起诉、安好律所案例
核心看点:本文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整理发布的安好律所刑事辩护案例。一名基层派出所负责人因打捞后丢弃疑似枪支部件,被指控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律师团队从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主观是否具有帮助毁灭证据故意三个方向辩护,终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一、案情背景:执法人员因打捞物品被追诉
【安好律所案例】本案中,当事人系基层派出所负责人。在一起枪支相关案件侦查过程中,上游嫌疑人称曾将某型号枪支或零部件丢弃在当事人辖区河道内。
接到指示后,当事人安排民警组织打捞。打捞过程中发现疑似零部件,但当事人认为该物品与涉案枪支型号、材质、规格并不吻合,未作为物证保存,后被丢弃遗失。
上级机关据此认为,当事人明知可能系涉案物证,却未依法保存,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当事人身份特殊,案件压力较大,终委托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介入。
二、辩护方向一:上游枪支犯罪事实本身存疑
帮助毁灭证据罪通常依附于上游犯罪。如果上游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都无法查清,下游帮助行为的刑事评价就必须更加谨慎。
本案中,上游嫌疑人关于是否购买枪支、购买的是枪支还是无法组装的零件,供述前后矛盾。相关卖家证言也不能稳定证明其向嫌疑人出售过涉案枪支或配件。
更重要的是,案件没有完整枪支或零部件物证可供鉴定。没有物证,就无法准确判断打捞物是否属于涉案枪支部件,也难以证明上游枪支犯罪已经成立。
三、辩护方向二:丢弃物品可能具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并非在明知系关键物证的情况下故意销毁,而是基于现场判断,认为打捞到的物品与涉案枪支不一致,属于无关物品。
现场参与打捞的民警证言之间也存在矛盾。有的证人确认打捞物为金属套筒,并未发现枪管;有的证言对物品细节描述混乱,无法准确还原现场情况。
在没有物证、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事后推测认定当事人丢弃的是涉案证据,更不能当然推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四、辩护方向三:主观上没有帮助毁灭证据的故意
帮助毁灭证据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并故意帮助其毁灭证据。本案中,当事人与上游嫌疑人互不相识,没有利益往来,也缺乏包庇、帮助的动机。
外地公安机关离开后,当事人仍主动安排人员打捞。如果其主观上有意包庇上游嫌疑人,完全没有必要主动组织打捞并留下工作痕迹。
这些事实均能够说明,当事人主观上缺乏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逃避追诉的故意。
五、办案启示:衍生犯罪不能脱离上游事实和主观明知
经过多次沟通和书面辩护,检察机关终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当事人的公职、名誉和正常生活得以保全。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衍生犯罪,都必须重点审查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是否确实具有帮助犯罪的性质。
如果上游犯罪事实不清、关键物证缺失、证人证言矛盾,或者行为人具有正当理由,就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因为身份敏感或案件压力而降低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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