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一审无罪案例:关押三百余天后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26-06-12   浏览次数:2

文章类型:成功案例 | 适用场景:律所官网案例发布稿

发布主体: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内容归属:代号菊律师团队 | 关键词:强奸罪无罪辩护、李根辉律师、安好律所案例

核心看点:本文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整理发布的安好律所刑事辩护案例。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李根辉律师办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件中,当事人被羁押三百余天,案件存在伤情、醉酒、及时报警等多重不利因素。经充分质证和庭审发问,法院终一审判决无罪,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

一、案情背景:控告版本与当事人陈述完全相反

【安好律所案例】本案中,女方指控称,自己与男方吃饭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被带至男方住所,并遭殴打、被迫发生性关系。离开后,女方随即与男友前往派出所报案。

男方则陈述,双方此前已经认识并存在恋爱或亲密关系,女方曾多次到其住处过夜。案发当晚,双方确有饮酒,但女方意识清醒,性关系系自愿发生。后续冲突和伤情,发生在性关系结束之后,起因是双方情感纠纷。

控辩双方事实版本完全相反,而强奸罪案件又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当事人供述、伤情、报警动机、现场环境等细节。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李根辉律师介入后,将辩护重点放在证据矛盾和合理怀疑上。

二、案件难点:伤情、醉酒和及时报警形成不利局面

本案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女方存在头皮裂伤,并主张该伤情系男方为强迫发生性关系而殴打所致。若暴力行为与性关系无法区分,案件风险高。

第二,女方另有割腕伤,并以此证明自己受到严重伤害。割腕行为容易给司法人员形成强烈心理冲击。

第三,女方称自己醉酒,且事后时间报警,没有明显索财情节。这些事实在强奸罪案件中通常会增强控告可信度。

三、辩护突破一:伤情与强迫发生性关系之间因果关系存疑

李根辉律师首先区分头皮裂伤发生时间。双方对于殴打发生在性关系前还是性关系后陈述不一致,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既然不能排除暴力行为发生于性关系结束后的合理可能,就不能直接认定暴力手段用于强迫发生性关系。

关于割腕伤,律师通过审查伤情材料发现,女方身上存在多处陈旧割腕痕迹。这一细节说明,割腕可能与其情绪表达习惯有关,不能简单认定本次割腕必然由强奸行为导致。

刑事案件中,后果严重并不等于罪名成立。必须证明后果与指控行为之间存在清晰、排他的因果关系。

四、辩护突破二:醉酒程度和双方关系均存在反证

律师团队调取乘车记录,发现女方此前曾多次与男方回家过夜。这能够证明双方并非陌生人关系,也为自愿发生性关系提供了事实背景。

案发当晚网约车司机证言显示,二人在车上并无明显异常。若女方严重醉酒、行动受限,或者明确不愿前往男方住处,通常会在乘车过程中表现出异常并引起司机注意。

同时,女方关于案发经过的陈述细节较多,能够回忆离开、乘车等具体过程,与其所称严重醉酒、无法控制自己的状态并不完全吻合。

五、庭审发问与终结果

本案能够取得无罪结果,一个关键原因在于被害人出庭作证。李根辉律师围绕时间线、伤情、醉酒状态、双方关系、报警动机等问题设计发问方案,逐步暴露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

庭审后,法院一度提出如取得谅解可判缓刑的方案。对于无罪辩护案件而言,这类方案既可能是机会,也可能意味着法庭对证据已经产生疑虑。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充分沟通后,决定坚持不认罪、不赔偿、不以缓刑换结果。

终,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无罪。当事人在被羁押三百余天后重获自由,并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强奸罪案件不能因有伤情、及时报警就当然定罪,仍必须回到同意与否、暴力与性关系因果关系、陈述稳定性和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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