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蕊 律师
前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科副科长
检察院先进个人、女检察官业务能手
个人简介
任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公诉科副科长近10年,兼具一线公诉经验与专业刑辩实力!孙律师深耕刑事实务全链条,亲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全流程,能够从控、辩双重视角解构案件,精准洞悉侦查、公诉、审判的核心关切,快速锁定关键辩点,实现有效辩护。其办案风格犀利果敢、直击要害,庭审中辩护铿锵有力、逻辑严密,以专业实力赢得同行与办案机关的尊重。庭下亦能理性沟通、妥善协商,刚柔并济推动案件走向优结果!
部分成功案例:
猥亵儿童罪:孙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基础、证据矛盾及犯罪构成问题开展无罪辩护。检察机关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随后撤销案件,当事人彻底实现无罪,重获自由。
故意伤害罪:孙律师围绕案件起因、伤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恶性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孙律师针对交易真实性、税票流转背景及证据不足问题开展无罪辩护,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律师围绕岗位职责、参与程度、资金去向及主观明知等问题充分辩护,终成功争取不起诉,避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
盗窃罪: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标准、退赔谅解及社会危害性提出辩护意见,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遗弃罪:孙律师从家庭关系背景、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辩护,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实质性无罪结果。
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孙律师二审介入后,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诈骗犯罪构成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孙律师二审围绕组织层级、人员身份、资金流向及证据体系问题展开辩护,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孙律师二审从产品性质、销售金额、鉴定意见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终案件发回重审。
虚开发票罪:检察机关原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实刑并处罚金。孙律师围绕单位犯罪认定、责任范围及量刑情节开展辩护,终法院认定成立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律师围绕参与程度、退赔情况及认罪悔罪表现提出辩护意见,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帮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孙律师从主观明知、获利金额及涉案作用等方面开展罪轻辩护,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律师结合当事人参与层级、工作职责及退赔配合情况提出量刑意见,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律师围绕犯罪地位、涉案金额承担范围及悔罪表现进行辩护,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诈骗罪:孙律师从案件起因、主观恶性、退赔谅解及再犯风险等方面争取从宽处理,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实现缓刑结果。
交通肇事罪:涉及逃逸情节。孙律师围绕事故责任、赔偿谅解及悔罪表现开展辩护,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大限度降低案件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律师围绕主观明知程度、涉案资金性质及从宽情节提出辩护意见,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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