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示:涉嫌诈骗罪且涉案金额50万元的案件中,当事人面临十年以上刑期风险。本案表面形成被害人加两名证人"一对三"的不利指控局面,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没有只在卷宗材料里被动解释,而是主动申请调取证人的住宿记录和行程记录等卷外客观证据,最终证明两名关键证人案发时根本不在现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无罪判决。
一、案情背景:合作项目失败后被指控"办事诈骗"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案例】本案当事人张某原本经营一家工厂。疫情期间工厂经营停滞,资金周转压力很大。经朋友介绍,张某认识了同样做生意的李某。双方接触后,李某认为张某有工厂基础,自己有资金和资源,便提出共同合作项目。
合作初期,张某曾明确向李某说明自己的资产负债情况,也提到银行贷款即将到期。李某表示项目前景不错,愿意把部分资金投入合作,并将张某的贷款问题一并考虑进去,作为双方启动项目的合作诚意。此后张某进入李某公司参与项目推进,双方一度共同经营。
后来项目因客观原因停滞,双方关系破裂。李某要求张某返还50万元,张某认为这笔钱是合作项目的初始投入,不是借款,更不是所谓"办事款"。双方协商不成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双方从来没有合作,张某只是承诺能帮其办成某件事,自己才支付50万元,事情没有办成,所以张某构成诈骗。
二、案件难点:卷宗里形成了"一对三"的不利局面
本案真正棘手的地方在于,指控并不是只有李某一方陈述。介绍双方认识的王五、赵六也站出来作证,称张某当时确实承诺过有关系、能办事,李某正是基于这个承诺才交付50万元。公安机关围绕二人做了多次笔录,每个人前后做了七八次,证言始终指向张某诈骗。
这样一来,案件表面上形成了李某、王五、赵六三方说法相互印证的局面。张某则始终坚持,王五和赵六根本不在现场,双方谈的是合作项目,不是请托办事。但案发现场没有录像,也没有其他直接证人在场,张某从卷内材料看处于明显弱势。
涉案金额50万元可能对应十年以上量刑风险。对家属来说,案件已经不是普通经济纠纷;对辩护来说,如果不能推翻关键证人证言,单纯解释"这是合作"很难说服办案机关。
三、辩护突破:跳出卷宗,调取卷外客观证据检验证言真伪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会见张某后,发现他从未认罪,且对案件事实反应非常激烈,反复强调王五和赵六不可能在现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据此判断,本案不能只围绕卷宗里的三份不利说法进行防守,而要主动寻找能够检验证人是否在场的卷外证据。
辩护工作分两步推进:
1、申请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李某关于"双方从未合作"的说法并不客观,至少部分合作事实是存在的,先动摇李某陈述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申请调取关键客观记录(本案最关键一步):申请法院调取王五、赵六在案发时间段的住宿记录、行程记录和高铁记录。二人并非案发地B市人员,如果他们当时根本不在B市,就不可能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办事承诺"。这类客观记录一旦调取成功,就能直接检验证人证言的真伪。
四、关键证据:住宿和行程记录推翻了证人在场的说法
调取证据的过程并不顺利。因为一旦记录显示王五、赵六不在B市,案件原有证据链就会被根本动摇。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持续向法院说明调取必要性,强调如果要判处十年以上刑期,必须把关键事实查清楚,不能让存疑的言词证据直接定案。
最终,住宿记录和行程记录被调取到案。记录显示:
1、住宿记录:在对应时间段内,王五和赵六共同住宿在外地酒店,距离案发地较远。
2、行程记录:当天没有能够支持其往返B市的高铁或其他行程记录。
3、证人解释不被采信:王五、赵六试图解释称住宿记录不真实,甚至称身份证可能被他人使用。但住店实行实名登记,身份证件不可能在没有合理说明的情况下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更不可能两名证人的记录同时出现同样异常。法院未采信这种解释。
客观记录足以证明,二人所谓"在现场亲耳听见、亲眼看见"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无法对应。
五、案件结果:从"一对三"回到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无罪
王五、赵六的证言被推翻后,本案证据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本看似三方一致指控张某诈骗,实际上变成李某一方陈述与张某辩解相互对立。与此同时,张某始终没有认罪,且部分证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作背景,李某关于"从未合作"的说法并不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控方无法排除双方确系合作关系、50万元属于项目投入的合理怀疑,也无法证明张某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依法作出一审无罪判决。
六、律师提示:诈骗罪辩护不能只盯着卷宗里的不利材料
本案最大的启示是,诈骗罪案件不能因为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不利,就默认案件没有空间。刑事卷宗往往围绕指控方向收集材料,真正能够还原事实的证据,有时并不在卷宗里,而在聊天记录、录音、银行流水、住宿记录、行程记录、合同履行资料和其他证人那里。
诈骗罪的核心不是合作失败,也不是项目没有完成,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商业合作中可能有夸大、误判、履行不能甚至民事欺诈,但这些并不当然等同于刑事诈骗。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资金性质、合作背景、履约过程、证人证言真实性以及卷外客观证据。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遇到大额诈骗指控时,不要第一反应就只想着退赔了事。尤其是在当事人始终喊冤、案件可能存在无罪空间的情况下,更应当尽早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会见、阅卷和调查申请,找到真正能够撬动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很多改变案件走向的证据,恰恰藏在卷宗之外。

:022-8788 8728
咨询热线:022-8788 8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