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看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并不代表只能一直羁押到判决。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重点通常包括案件证据是否已经固定、社会危险性是否降低、身体或家庭情况是否特殊、是否具备取保监管条件。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是重新审一遍案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是判断继续羁押是否仍有必要。
1、审查对象是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解决是否继续羁押、是否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问题,不是直接决定有罪无罪。
2、审查基础是案件变化
如果逮捕后证据已经固定、同案人员已经到案、退赔谅解完成、社会危险性降低,就可以作为申请理由。
3、审查结果不等于案件结果
即使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提示】羁押必要性审查适合在逮捕后结合案件变化提出,不能只写“家属希望人出来”,而要说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已经降低。
二、哪些情况适合重点申请
不同案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1、证据已经基本固定
如果主要证据已经调取完毕,当事人没有串供、毁证、干扰证人作证的现实风险,可以重点说明。
2、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关系,能够按要求到案,可以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3、存在退赔、谅解或补救情节
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补缴损失等材料,可以作为审查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参考。
4、身体状况或家庭情况特殊
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等情况,应当提供相应诊断证明、病历材料或其他客观证明。
三、申请材料要围绕事实变化准备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能空泛表达,应当用材料支撑。
1、案件阶段材料
说明案件已经到达侦查后期、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证据固定程度发生变化。
2、社会危险性材料
准备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工作情况、平时表现、无前科证明等材料,说明具备监管条件。
3、从宽或补救材料
退赔凭证、谅解书、补缴材料、单位证明、公益表现等,需要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提交。
四、天津刑事律师提示: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抓住“继续羁押是否必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不是重复取保候审申请,而是围绕案件变化说明继续羁押已经没有必要或必要性降低。尤其在经济犯罪、企业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证据已经固定、责任边界逐步清晰、社会危险性降低,应当及时评估变更强制措施空间。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建议,家属在逮捕后不要只等待案件推进,应重点关注证据固定情况、案件阶段变化、退赔谅解进展、监管条件和羁押必要性。选择天津刑事律师介入时,也应关注其是否能够结合案件变化提出有针对性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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