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看点: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示: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关键,不是“收了钱没办成”这一结果,而是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只要这些要件存在疑点,就可能争取不起诉、无罪或大幅从轻处理。
一、辩点一: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真正的诈骗,通常是一开始就想骗钱,根本没有办事能力或办事意愿,也没有退款打算。请托型纠纷中,如果行为人确实尝试沟通、跑关系、支出费用、事后协商退款,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
【安好律所案例】安好律所肖律师办理的一起工程请托案件中,当事人收取款项后项目未办成,被以诈骗罪追诉。律师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并非完全没有办事,而是存在沟通、协调和部分支出,且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最终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
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重点证据包括:办事沟通记录、实际支出凭证、未失联证据、退款协商记录、办事能力或资质证明、既往成功履行记录等。
二、辩点二:区分吹嘘关系与虚构事实
请托型案件中,很多人会说自己“有关系”“能帮忙”。这类表达可能存在夸张或吹嘘,但是否构成诈骗,还要看其是否伪造身份、伪造文件、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渠道。
【安好律所案例解析】有案件中,行为人称亲属在公安机关工作,并收取费用尝试协调。后经查明,其确实存在现实关系基础,也未对结果作出保证。检察机关最终认为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均存疑,作出不起诉处理。
如果请托人本身知道关系背景、明知办事存在不确定性,仍基于风险判断交付款项,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真的陷入错误认识。
三、辩点三: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托人办事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口头约定多,客观证据少。若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和少量证人证言,而缺乏转账用途、聊天记录、现场证据等印证,就要严格审查证据链。
【安好律所案例】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办理的一起五十万元诈骗案中,被害人和两名证人共同指认当事人虚构关系。但律师在庭前调取到关键客观证据,证明两名证人声称听到诈骗话术的当天并不在案发地,证言不能采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刑事案件中,客观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不稳定的言词证据。只要能够找到时间、地点、资金、通讯记录等客观反证,案件就可能出现转机。
四、辩点四:仅为中间人且未获利
很多请托型案件中,当事人只是中间人。中间人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其收钱后是否真实转交、沟通、协调,是否有正常办事渠道,是否恶意截留并虚构事实。
如果中间人确实帮助沟通,事情未办成是客观原因造成,且事后愿意退款或善后,案件更可能属于居间委托、人情往来或民事纠纷。
即使中间人截留部分款项,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仍要审查截留金额、用途、是否告知、是否有还款行为,以及请托事项本身是否存在真实推进。
五、辩点五:积极退款和补救可以影响罪责评价
事后退款不能当然排除诈骗罪,但在请托型案件中,主动退款、积极协商、取得谅解,能够反向说明行为人并非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也有助于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或从轻处理。
特别是金额不大、损失已经弥补、被害人愿意谅解、行为人属于初犯偶犯的案件,可以结合社会危害性消除、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因素,争取更有利结果。
但律师不能只做求情式辩护,还要同步审查罪与非罪。退钱只是补救措施,案件能否不起诉或无罪,根本仍在于诈骗构成要件是否成立。
六、辩点六:核查被害人虚假报案或恶意陷害
请托型诈骗案件中,也可能存在被害人夸大损失、隐瞒真实交易背景、因感情纠纷或利益纠纷虚假报案的情况。律师必须核查报案动机和款项实际交付情况。
【安好律所案例解析】曾有案件中,女方因亲属涉案请求男方帮忙,后因事情没有进展而报案称被骗十二万元。经侦查查明,款项并未实际交付,女方最终承认诬告事实,男方无犯罪事实得以澄清。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请托型诈骗辩护要主动出击:查资金流、查聊天记录、查证人位置、查请托背景、查报案动机。只有把交易和关系全貌还原出来,才能准确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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