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案例:五份认罪笔录背后的非法证据排除 发布时间:2026-06-12   浏览次数:11

文章类型:成功案例 | 适用场景:律所官网案例发布稿

发布主体: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内容归属:代号菊律师团队 |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证据排除、安好律所案例

核心看点:本文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整理发布的安好律所刑事辩护案例。当事人A女士从未认可犯罪事实,案卷中却出现五份对其为不利的认罪笔录。律师团队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补强主观不明知证据,终推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一、案情背景:全职照顾家庭的妻子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安好律所案例】本案中,A女士原本在家照顾孩子。公安机关认为,其丈夫涉嫌盗窃,家中查获的部分物品可能系赃物,而A女士作为配偶,应当知道丈夫收入来源和物品来历。因此,办案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A女士立案追诉。

A女士被传唤时并未意识到自己会成为犯罪嫌疑人。二十四小时笔录结束后,她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中被羁押较长时间。对家属而言,案件大的疑问是:她是否真的明知相关物品系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不是家属身份本身,而是行为人是否明知系犯罪所得,并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配偶关系不能自动推定主观明知。

二、案件难点:从未认罪,却出现五份认罪笔录

律师会见时,A女士明确表示自己从未认罪,也不认可丈夫是小偷,更不认为家中物品是赃物。但阅卷后发现,案卷中有五份认罪笔录,内容均指向A女士知道物品来路不正并予以隐藏。

这些笔录如果被采信,会直接支撑控方关于“明知”和“掩饰、隐瞒”的指控。此时,辩护工作的重点不再只是解释案情,而是必须先解决笔录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据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刑事案件中,笔录只是纸面记录,若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明显不一致,应以客观记录为准。

三、辩护突破:同步录音录像改变案件走向

检察院阶段,办案机关一度反馈没有相关录像。案件进入法院后,律师仍未放弃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通过反复沟通推动法院继续核查。

录像调取后,律师逐分钟核对发现:部分笔录对应时间内,侦查人员并未实际讯问当事人;有的时段只是聊天、点外卖,并不存在笔录中记载的问答过程。还有关键签字环节录像缺失,无法还原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

这些情况足以动摇认罪笔录的真实性。律师随即向法院说明录像与笔录之间的重大矛盾,并要求对相关笔录依法排除。五份有罪笔录被动摇后,案件证据基础发生实质变化。

四、主观明知辩护:家属借款和投资信赖成为关键证据

排除不利笔录只是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需要证明A女士明知相关财物系犯罪所得。律师团队进一步从家庭资金往来和亲属信赖关系入手,补强A女士不明知的证据。

A女士家属曾将养老钱、亲属借款等交给其丈夫用于所谓投资。如果A女士及其家人知道丈夫系以盗窃为生,通常不会把家庭积蓄和亲属资金交给其使用。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款记录,均能够反向证明A女士对丈夫职业和资金来源的认知。

此后,检察机关又恢复了二人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A女士明知物品来路不正。律师团队对电子数据逐项质证,指出其中并无足以证明“明知是赃物”的内容,不能以只言片语替代完整证据链。

五、办案启示:刑事案件不能被认罪笔录牵着走

本案一度出现“认罪可判缓刑、很快释放”的方案,但A女士及家属坚持无罪立场。律师团队也认为,案件核心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不应以认罪换取表面上的轻缓处理。

终,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这个结果说明,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必须严格审查主观明知、财物来源、行为性质以及笔录形成过程。认罪笔录并非不可推翻,客观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和完整证据链,才是刑事辩护的核心。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提醒,家属被卷入刑事案件后,不要仅凭身份关系判断有罪无罪,更不能在不了解笔录内容的情况下随意签字。越是证据复杂、笔录不利的案件,越需要尽早由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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