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公司同时存在真实业务和虚假业务,全部营业收入都会算诈骗金额吗? 发布时间:2026-09-03

诈骗案件中公司同时存在真实业务和虚假业务,全部营业收入都会算诈骗金额吗?

通常不能仅凭全部款项进入同一个公司账户,就把全部营业收入机械认定为诈骗金额。应当围绕每一类业务和具体交易,审查公司是否实施欺骗行为、客户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支付财物、公司是否实际提供约定商品或服务,以及客户终遭受多少财产损失。

能够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真实履行,且客户并非基于虚假事实付款的合法经营收入,不应仅因公司同时涉嫌诈骗就自动计入诈骗金额。

但也不能只凭公司开具了合同、发票,交付了少量商品或者提供了形式上的服务,就当然认定该笔收入属于真实业务。如果所谓履行只是取得客户信任、拖延退款或者掩盖整体诈骗的手段,仍需结合交易实质判断有关款项是否属于诈骗数额。


一、为什么公司账户总流水不等于诈骗金额?

公司银行流水反映的是资金进出,并不直接说明每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同一账户中可能同时存在客户货款、股东借款、公司内部调拨、退款、代收款、真实业务收入以及涉嫌诈骗取得的资金。

认定诈骗金额,需要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仅有银行入账记录,通常还需要与客户陈述、合同、聊天记录、宣传材料和履行情况相互印证。

同一笔资金还可能在公司及关联账户之间多次流转。如果把每次内部转账都累计,可能造成重复计算。相反,如果仅以公司财务账面标注“营业收入”排除诈骗,也可能忽视账目名称与真实业务性质不一致的问题。

因此,应当先区分资金类型、交易对象和底层业务,再判断哪些款项可能属于诈骗所得。


二、什么样的收入更可能被认定为真实业务收入?

,公司确实具备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员、场地、资质和履约能力,而不是只有用于收款和宣传的空壳架构。

第二,客户在签约付款前获得的项目、价格、效果、风险和履行条件等关键信息基本真实,没有因重大虚假事实陷入错误认识。

第三,公司实际按照合同交付了具有相应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有订单、物流、签收、系统使用记录、服务过程和客户反馈等客观材料。

第四,收入与交付内容和市场价格具有基本对应关系,而不是以明显虚高的价格收取费用后只提供几乎没有实际价值的形式服务。

第五,资金按照真实业务需要用于采购、人员、场地、研发、履约和售后,并有规范财务、开票和纳税记录。

这些因素需要综合审查。真实合同、发票和纳税可以证明经营外观,但都不能单独替代对交易真实性和客户付款原因的判断。


三、哪些“真实履行”可能仍不足以排除诈骗?

有的公司会先向少数客户真实履约,以形成成功案例,再利用这些案例向其他客户作虚假宣传。前一批真实交易和后一批涉嫌诈骗交易应分别判断,不能因为公司曾经真实履约就认定所有后续业务合法。

有的公司在收取高额费用后,只提供价值很低的商品、模板资料或者短暂服务,主要承诺从未准备履行。如果这些形式履行只是掩盖非法占有目的,不能简单按照“已经交付过东西”排除诈骗。

还有的公司把后续客户款项用于给前期客户退款或者兑现收益,以维持项目运转和继续收款。退款、返利的性质及是否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需要结合支付时间、对应客户、资金来源和案件适用规则具体判断。

因此,应审查履行内容是否属于客户付款所追求的核心利益,是否具有真实独立价值,以及公司在收款时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意愿和能力。


四、应当怎样把真实业务与涉嫌诈骗业务分开?

可以先按照业务类型、产品、团队、时间和客户进行分类。例如把公司业务分为真实销售业务、争议服务业务和明显虚假项目,再对每一类建立客户和资金明细。

对每名客户,可以逐项核对获客渠道、宣传内容、销售话术、合同、付款时间、收款账户、实际交付、退款金额和客户损失。

如果同一公司在某一时间点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之后因资金链断裂开始虚构项目、隐瞒经营状况并继续收款,还要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形成的具体时间节点,不能当然把公司成立以来全部收入归入诈骗金额。

如果不同团队独立经营不同项目,应核对组织架构、业务权限、客户分配、业绩统计和资金归属,避免把员工未接触、不了解的其他业务收入机械计入其个人参与范围。


五、区分两类业务需要重点收集哪些证据?

类是客户形成付款决定前接触的信息,包括广告页面、直播或电话录音、销售话术、聊天记录、项目介绍和承诺内容。这些材料用于判断是否存在欺骗以及客户为什么付款。

第二类是合同履行证据,包括采购订单、库存、物流签收、服务人员记录、系统后台日志、课程出勤、项目成果、售后和客户验收材料。

第三类是资金证据,包括客户付款、公司账户流水、退款、采购支出、工资、提成、关联账户转账和股东个人取款。

第四类是公司经营证据,包括营业资质、人员配置、办公场所、财务账册、发票、纳税和审计材料。这些证据用于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真实业务基础,但不能只看形式文件。

第五类是人员主观认知证据,包括管理会议、内部培训、工作群聊天、投诉处理、员工提出异议以及公司是否要求删除记录、使用虚假身份或者统一虚假口径。


六、客户已经获得商品或服务,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价值?

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判断客户取得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真实履行,是否具有可独立评价的实际价值,以及该价值是否对应客户支付款项。

如果客户基于虚假宣传付款,但确实获得具有市场价值且符合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价值是否从财产损失中扣除,需要结合诈骗类型、交易整体和证据具体认定。

如果所谓商品或服务只是诈骗道具、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或者与核心承诺明显不相称,仅凭存在形式交付通常不足以把对应成本直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还应区分公司投入的经营成本与客户实际取得的财产价值。办公场地、员工工资、广告费用等公司支出,不等于已经返还给客户的财产,也不能当然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这一问题可以在后续系列文章《被害人已经获得部分商品或服务,诈骗损失金额能否扣除相应价值?》中进一步展开。


七、部分客户没有报案,其付款是否一定不能计入?

不一定。是否报案和是否属于被害人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办案机关可以结合客户陈述、交易记录、聊天内容、合同、交付情况和其他证据判断某笔款项是否属于诈骗所得。

在电信网络诈骗等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相关官方意见允许在客观条件限制下,结合已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经查证属实的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和电子数据等综合认定诈骗资金数额。

但这不意味着只要公司账户收到客户款项,就可以不审查具体业务而全部推定为诈骗。辩护律师仍可以要求核对付款人与业务类型、宣传内容和履行情况,排除真实交易、内部转账、重复流水和证据无法对应的款项。


八、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能直接决定诈骗金额吗?

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和数据分析可以帮助统计客户付款、退款、资金流向和不同业务收入,是处理大量交易的重要工具。

但财务统计所称“收入”“流水”“未退款金额”,与刑法上的诈骗数额并不必然相同。是否构成诈骗仍要审查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损失。

律师应核对鉴定或审计采用的数据是否完整,是否排除了账户内部转账、重复统计、真实业务、借款和退款,客户名单与具体合同能否对应,以及分类标准是否具有案件事实依据。

如果基础数据错误或者计算规则把全部营业收入直接视为诈骗金额,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意见,但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


九、普通员工会对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承担责任吗?

不会仅因在公司工作就当然对全部金额负责。还应审查员工是否明知有关业务具有诈骗性质、实际参与了哪些客户和项目、工作持续时间、岗位权限、获得收入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即使公司部分业务被认定为诈骗,员工未接触、未参与或者主观上不明知的其他团队业务,不能只根据公司总流水机械归入其个人犯罪数额。

如果员工参与的真实业务和涉嫌诈骗业务相互交叉,应通过客户分配、业务系统权限、工作群、提成记录和具体沟通内容划定参与范围。

关于普通业务员的认定,可以继续阅读《公司涉嫌诈骗,普通业务员要对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负责吗?》


十、律师可以在哪些阶段提出金额区分意见?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根据会见和家属、公司提供的材料,向公安机关提交真实业务清单、履行证据和排除重复流水的意见,并请求依法收集能够证明无罪、罪轻的材料。

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向检察机关说明现有金额中存在真实业务、重复统计或者无法对应具体被害人的情况,分析是否达到逮捕条件及继续羁押必要性。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在阅卷后将客户、合同、资金和履约资料逐项核对,针对起诉意见认定的诈骗金额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进入法院后,还可以围绕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和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提出真实业务收入不应计入、重复流水应排除以及个人参与范围应当单独认定等意见。


十一、天津诈骗罪律师如何审查混合经营案件?

公司同时存在真实业务和涉嫌虚假业务时,案件重点不是简单判断“公司是真公司还是假公司”,而是把具体交易、人员分工和资金逐项拆分。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拥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混合经营案件需要同时审查客户付款原因、合同履行、资金流向和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可以根据客户名单、业务系统、合同、流水和履行材料,协助区分真实收入、涉嫌诈骗款项、重复流水及证据存疑部分。


十二、结论

诈骗案件中,公司同时存在真实业务和虚假业务,全部营业收入通常不能仅因进入同一公司账户就机械认定为诈骗金额。

应当按照具体客户、项目和交易,审查宣传内容、付款原因、合同履行、实际交付、退款和财产损失。能够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真实履行的合法经营收入,不应自动计入诈骗金额。

但形式上的合同、发票、纳税或者少量交付也不当然等于真实业务。如果所谓履行只是获取信任、拖延退款或掩盖诈骗的手段,有关款项仍可能依法被认定为诈骗数额。终需要以逐笔证据和全案事实为基础判断。


十三、常见问题

1.公司正常开具了发票,相关收入就一定不算诈骗金额吗?

不一定。发票可以证明财务和税务处理情况,但不能单独证明宣传内容真实、公司具有履约意愿以及客户没有因受骗付款。还需结合实际交易和履行情况判断。

2.公司已经向客户发货,货款还能被认定为诈骗金额吗?

需要审查货物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约定、是否具有相应价值,以及发货是否只是掩盖核心虚假承诺。真实足额履行与仅交付低价值道具的处理可能不同。

3.公司账户之间重复转账,会不会被重复计算诈骗金额?

不应把同一笔资金在公司、关联账户之间的重复流转机械累加为多笔诈骗所得。应通过交易时间、金额、对手账户和资金路径进行排重。

4.只有部分客户报案,能否把其他客户付款全部计入诈骗金额?

不能仅因业务模式相同就不经审查全部计入。对于未报案客户,仍应结合付款、宣传、履行和其他证据认定;特定类型案件可以依法综合账户记录和电子数据,但仍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

5.公司有真实业务,是否就一定不构成诈骗罪?

不一定。公司存在真实业务,只能说明不能把全部经营活动一概认定为诈骗。对于另行实施虚假宣传并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业务,仍可能依法构成诈骗犯罪。


十四、官方依据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 人民检察院: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十五、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前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拥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注重经营事实、资金流向与人员责任范围的分层审查。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9月3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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