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只有同案人员指认,而且供述相互矛盾,能够认定有罪吗?
不一定。诈骗案件只有同案人员指认,而且供述在是否参与、如何分工、何时明知、涉及哪些客户或者款项等关键问题上相互矛盾,如果缺少客观证据印证,矛盾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通常难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标准。
同案人员供述不是当然无效。经合法取得并查证属实,且与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工作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因为有两人或者多人作出指认,就直接以“人数占多数”认定另一人有罪。
判断重点不是有没有同案人员指认,而是指认是否真实、稳定、具体,彼此矛盾属于次要细节差异还是影响定罪的根本冲突,以及全案是否已经形成完整、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
一、同案人员的指认能不能作为证据?
可以审查使用,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同案人员对本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所作供述,可能包含对其他成员分工、预谋和行为的陈述,办案机关会将其与全案证据一并审查。
这类证据具有直接描述共同犯罪过程的特点,但同案人员之间也可能存在推卸责任、争取从宽、包庇他人、报复或者事前串供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只看结论性表述。
例如,“他也知道”“他是负责人”“钱都给了他”等概括性指认,证明力通常取决于供述人能否说明自己如何知道、具体发生在何时何地、由谁安排、通过什么方式实施,以及这些细节能否被其他证据验证。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应关注其与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还要审查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二、为什么“多名同案人员都这样说”也不等于事实已经证明?
刑事案件不是按照供述人数进行表决。多份内容相同的供述,可能来自各自独立记忆,也可能受到共同信息来源、讯问提示、转述或者串供影响。
审查时应关注各供述是否在相互接触前独立形成,是否都能提供只有亲历者才知道的具体细节,细节之间是否自然一致,以及后续客观证据能否验证。
如果多名同案人员只是重复相同结论,却无法说明具体分工、客户、资金和沟通过程,其证明力不能简单按人数叠加。
如果不同供述看似一致,但与原始聊天、考勤、定位、账号登录和资金记录矛盾,仍应以全案证据进行判断,不能只选择有罪指向的供述而忽略客观冲突。
三、哪些供述矛盾可能直接影响定罪?
,对被指认人员是否参加共同犯罪存在根本冲突。有人称其参与策划,有人称其不知情;有人称其在现场,有客观记录证明其当时不在场,这类矛盾可能直接影响主体和行为认定。
第二,对主观明知形成时间存在重大差异。诈骗公司员工案件中,一人称员工入职即知道虚假业务,另一人称其后来才接触核心情况。如果不能确定何时形成明知,个人参与期间和涉案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划定。
第三,对具体行为和分工的陈述互不相容。例如同一笔诈骗中,有人指认其负责话术,有人指认其只做技术维护,而后台权限、聊天记录均无法对应。
第四,对资金收取、分配和获利情况存在重大冲突。指认某人控制收款账户或者领取分成,应有账户资料、转账、取现、财务记录等证据核验。
第五,供述与不可替代的客观证据冲突。例如交易时间、设备登录、通话位置、监控或者原始电子数据能够否定供述描述的核心过程,这种矛盾不能以“记忆不清”轻易解释。
四、哪些差异不一定导致供述全部不能使用?
同案人员对距离、准确时刻、谈话原句、人员先后顺序等次要细节存在差异,并不当然否定全部供述。多人对同一事件的观察角度和记忆程度不同,出现合理差别并不罕见。
判断矛盾是否影响定罪,应看它是否涉及犯罪构成的核心事实,以及能否通过客观证据和合理解释消除。
例如,两人对会议是上午十点还是十一点记忆不同,但会议记录、聊天通知能够证明会议确实召开,且双方对诈骗分工的核心内容陈述稳定,这一时间差异可能不属于根本矛盾。
相反,如果一人称从未参加会议,另一人称其在会议上决定诈骗方案,而没有任何记录能够核实,矛盾就可能影响对共同故意和组织作用的认定。
五、同案人员前后翻供,应当怎样审查?
不能机械采用次供述,也不能当然采用后一次供述。需要审查每次供述形成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讯问方式、内容完整性、改变供述的原因及其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该庭前供述;供述能否采信,应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及全部供述、辩解审查。
同案人员称此前受到诱导、误解问题、为争取从宽而夸大他人作用,或者后来受到他人影响而翻供,都需要调查核实。可结合讯问录音录像、提讯登记、同步形成的笔录、客观数据和供述细节判断哪一版本更可信。
如果讯问笔录本身存在记录不准确问题,可以参阅《讯问笔录内容与本人陈述不一致,已经签字还能申请更正吗?》。
六、还需要哪些客观证据补强同案人员指认?
诈骗案件常见的客观证据包括原始手机及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公司后台数据、账号登录日志、客户分配表、劳动和考勤记录、被害人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提成表、合同和宣传材料。
认定员工明知和参与,应当验证其是否接受虚假话术培训、是否接触核心后台、是否实际联系被害人、是否控制收款工具,以及是否取得与诈骗业绩对应的报酬。
认定管理或者组织作用,应当验证其是否招聘培训人员、分配客户、制定话术、管理账户、处理投诉或者参与分配违法所得。
客观证据不一定每一项都直接证明全部犯罪事实,但应当能够与供述中的关键细节形成多向印证,排除合理的无罪可能性。
七、本人不认罪,只有同案人员指认,会怎样处理?
本人不认罪并不当然导致案件不能处理;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使没有本人有罪供述,也可能依法认定有罪。
反过来,同案人员作出有罪指认,也不意味着控方已经完成证明。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强调,特别是在有罪供述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件中,应重视以客观证据检验、补强言词证据;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或者口供与客观证据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有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补充调查、排除有关供述或者不起诉意见;案件进入法院后,可以围绕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合理怀疑进行质证和辩护。
关于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的处理,可以继续阅读《诈骗罪案件证据不足,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吗?》。
八、怎样审查同案人员是否具有推责或者邀功动机?
应比较供述人与被指认人员在公司中的职位、权限、获利和实际行为,看供述是否把组织、管理或者控制资金的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他人。
还要审查供述变化是否发生在获知其他人口供、签署认罪认罚文件或者案件进入新阶段之后,是否存在以指认他人换取有利处理的现实动机。
存在利害关系不等于供述必然虚假,但应提高审查强度。供述越是直接影响他人定罪和重大数额认定,越需要具体细节和独立证据支持。
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也提出,针对同案人员前后相互矛盾的供述,应结合改变供述的时间节点、外部原因等因素审查其合理性,并通过调查核实、补强证据判断是否采信。
九、律师可以从哪些方面提出证据不足意见?
,制作同案供述对照表,逐次列明各人在参与时间、分工、客户、金额和获利等关键事实上的不同说法,区分根本矛盾与次要差异。
第二,追查每项指认的知识来源。供述人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还是听他人转述;如果是转述,应继续核对初来源。
第三,用原始客观证据验证供述。对照聊天、后台、账户、考勤、定位和通话资料,指出哪些细节得到印证,哪些与客观事实冲突。
第四,审查供述取得程序和完整性。如存在诱导讯问、笔录遗漏、非法取证或者应当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情形,应根据案件阶段提出调查、核实或排除申请。相关处理可以参阅《律师会见后发现当事人可能受到诱导讯问,接下来可以做什么?》。
第五,提出合理的无罪解释。仅指出控方证据“有矛盾”还不够,应结合岗位、时间和资金说明另一种符合客观证据且不能被排除的事实可能。
十、天津诈骗罪律师如何审查同案人员矛盾供述?
同案供述较多的诈骗案件,不能只摘录对当事人不利的几句话。应当把每名同案人员的历次供述按时间排列,再与客观证据逐项对照,判断矛盾能否解释、指认是否来自亲历以及是否存在推责动机。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拥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长期从事诈骗犯罪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言词证据存在冲突时,需要同时审查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避免以孤立供述替代完整证明体系。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可以结合阅卷材料制作供述比对和证据对应清单,围绕主观明知、具体行为、个人金额和证据合法性,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提交针对性意见。
十一、结论
诈骗案件只有同案人员指认,而且供述相互矛盾,并不当然能够认定有罪,也不能因为指认人数较多就直接得出有罪结论。
同案供述必须经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并重点核对形成过程、利害关系、稳定程度、具体细节及与客观证据的印证情况。
如果矛盾只涉及次要细节,核心事实有稳定供述和客观证据支持,仍可能依法认定;如果矛盾涉及是否参与、何时明知、具体分工和涉案金额等关键事实,无法合理解释,又缺少独立证据补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应作有罪认定。
十二、常见问题
1.两名同案人员都指认本人参与诈骗,就一定能定罪吗?
不一定。需要审查两份供述是否独立形成、内容是否具体稳定,以及有无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印证,不能单纯按照指认人数认定。
2.同案人员已经认罪认罚,其指认是否一定可信?
不一定。认罪认罚不等于其对他人的全部陈述当然真实。仍需审查供述细节、利害关系、变化原因以及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3.同案人员后来翻供,之前的指认还能使用吗?
要结合全部供述和其他证据判断。不能机械采用早或后一次供述;如果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不供认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采信有关庭前供述。
4.本人一直不认罪,会不会因此被从重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不能仅因不认罪而作出有罪推定。是否有罪取决于控方证据能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是否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是另一个问题。
5.家属能否自行联系同案人员核实说法?
不建议家属私下联系在案同案人员讨论供述内容,以免引发串供、妨害作证等争议。可以将已掌握的线索和客观材料交给律师,由律师依法阅卷、申请调查取证并提出意见。
十三、官方依据
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拥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诈骗犯罪、无罪辩护及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对同案供述、电子数据和资金证据的相互印证进行体系化审查。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9月7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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