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吗?哪些情况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可以。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涉嫌诈骗罪并不意味着已经构成诈骗罪。无罪辩护应当建立在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基础上,不能仅以当事人“不认罪”、已经退赔或者被害人撤回报案作为理由。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通常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足以影响他人处分财产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是否形成实际财产损失,以及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案件还要证明当事人具有诈骗故意并实际参与相应行为。
如果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证明,案件本质属于借款、投资、买卖或者合作经营纠纷;或者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实际损失、人员身份和涉案金额等关键环节缺少证据,就可能存在不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或者应当认定其他法律关系的辩护空间。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审查诈骗罪无罪辩护时,会把“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财产损失—因果关系”逐项对应到具体证据,再单独核对个人是否明知、是否参与以及责任金额。只有指出哪一项构成要件不能成立、哪一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无罪意见。
一、什么是诈骗罪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诈骗罪无罪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诈骗罪成立的材料和意见。
实体无罪主要指行为本身不符合诈骗罪构成,例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或者被害人并非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证据不足无罪则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者全案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无罪辩护不只发生在法院开庭时。侦查阶段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撤案或者不予批捕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法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法院阶段可以请求作出无罪判决;一审已经判决后,还可以在二审、申诉或者再审程序中依法提出无罪理由。
二、认定诈骗罪通常需要形成怎样的事实链条?
诈骗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终造成财产损失。
这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需要相互衔接。即使存在虚假陈述,如果被害人付款并不是因为该陈述,或者被害人在付款前已经知道真实情况,就要继续审查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公开的入库参考案例也强调,诈骗罪与其他侵财犯罪的区分,需要审查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因此,不能只看“对方说了假话”或者“钱没有拿回来”就直接认定诈骗。
三、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吗?
可能。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件。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是否打算非法占有,通常不能只靠本人一句话判断,而要结合收款前后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用途、财产状况、沟通过程和案后表现综合分析。
如果项目和交易真实存在,行为人在收款时具有一定履行基础,收款后进行了采购、生产、发货、提供服务或者其他实质履行,后来因经营变化、资金链断裂、市场风险或者合作争议无法完成,不能仅根据终亏损或者未按期退款反向推定其初具有诈骗故意。
相反,如果行为人在收款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和意愿,虚构项目、身份或者资源,收到款项后立即挥霍、转移或者逃匿,并持续以新的谎言拖延追讨,相关事实可能支持非法占有目的。无罪辩护必须正面解释这些不利行为,不能只强调案件表面存在合同。
四、借款到期未还、合同违约或者经营失败,是否属于诈骗?
不当然属于。借款、买卖、投资、加盟和合作经营本身都可能产生履行失败、逾期付款、亏损或者退款争议。民事责任的存在不能自动替代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审查。
区分民事纠纷与诈骗犯罪,应当重点审查取得款项时的真实目的,而不是只看事后是否履约。真实借款人因经营恶化无法还款,与虚构借款用途、隐瞒巨额债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以借款为名骗取资金,法律性质可能不同。
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涉民营企业再审典型案例中,有案件虽然存在伪造收条等行为,但交易合同有效、相对方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商铺,也没有形成相应损失。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终改判无罪。这说明虚假行为、合同争议和刑事诈骗之间不能简单画等号。
对于加盟经营失败的具体判断,可以参考《收取加盟费后项目经营失败,被加盟商报案诈骗会被立案吗?》。
五、没有实施足以影响付款决定的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如果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通常缺少诈骗行为基础。但实践中需要区分一般宣传、夸张表达、民事欺诈和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与交易无关的身份修饰、笼统的商业宣传或者事后没有兑现的愿景,不一定足以决定对方是否付款。应当查明虚假内容具体是什么,何时向谁作出,被害人在付款前是否接触并相信,以及该内容是否涉及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资金用途、收益来源等重要事项。
如果所谓“统一话术”只是正常产品介绍,相关数据具有真实来源,客户付款主要基于实物、合同或者独立调查,就不能仅凭使用话术认定诈骗。反之,系统编造项目、收益、成功案例和身份资质,并以此促成付款,可能属于诈骗行为。
六、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欺骗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如果被害人在付款前已经知道真实风险和实际情况,仍基于投资判断、商业合作、情感赠与或者其他原因处分财产,就需要审查其付款是否真正由所谓欺骗行为引起。
例如,对方明确知道项目尚未取得审批、收益不能保证,仍签署风险协议并投入资金,不能仅因项目终失败就推定其受到诈骗。但风险告知必须真实完整,不能用一份形式化风险提示掩盖另行作出的保本、刚性兑付或者虚假资质承诺。
被害人的报案陈述需要与合同、聊天记录、录音、付款备注和案发前沟通相互核对。事后称“如果早知道就不会付款”,不当然能够证明付款时实际存在何种错误认识。
七、付款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是否还属于诈骗?
需要具体判断。诈骗罪要求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并未接触相关虚假宣传,付款发生在虚假陈述之前,或者付款主要基于其他独立原因,欺骗与处分之间可能缺少必要联系。
公司型案件中,不能因为公司部分员工使用虚假话术,就把所有客户付款和全部营业收入统一认定为诈骗金额。应逐名核对客户由谁联系、接触了什么信息、为什么付款、获得了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损失如何形成。
如果部分业务真实、部分业务虚假,应区分真实交易收入、内部资金流转、借款和其他非诈骗款项,不能用账户总流水代替诈骗金额。
八、没有发生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处分或者损失,会怎样处理?
诈骗罪既遂通常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造成损失。只有虚假陈述,但对方没有付款、转移财物或者承担财产性义务,可能需要结合行为进展判断是否属于未遂,也可能因尚未达到刑事追究条件而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虽然付款,但已经依约获得具有相应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应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价值如何计算以及虚假内容是否影响交易本身。部分履行不能当然排除诈骗,全部流水也不能当然等同于损失。
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不符合诈骗罪的欺骗和错误处分结构,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仍需判断是否涉嫌盗窃、侵占、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无罪辩护应当区分“不构成诈骗罪”和“不构成任何犯罪”,二者结论并不相同。
九、涉案金额不足或者计算错误,是否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通常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金额尚未达到适用标准,又不存在多次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未遂数量等其他入罪情形的,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金额审查不能直接照搬银行卡总流水。应当排除内部账户重复流转、真实业务收入、已经证明属于借款或者还款的款项、没有实际支付的订单,以及不能证明由当事人实施或者参与的交易。
共同犯罪中,还要区分全案金额与个人责任范围。参与时间、岗位、客户范围和共同故意边界不同,不能因为资金曾进入公司账户,就认定每名员工对全部金额负责。
金额减少到某一档次以下,可能影响罪与非罪;即使仍构成犯罪,也可能影响量刑幅度、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缓刑判断。因此,降低金额意见与全案无罪意见应当根据证据分别提出。
十、公司员工不知情,是否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可能。共同犯罪要求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和相应参与行为。员工在公司任职、领取工资、使用化名或者按照话术工作,并不能单独证明其明知公司实施诈骗。
应当审查员工入职时了解到的业务模式,是否接触真实产品或者服务,是否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是否参与培训、客户引流、签约收款、投诉处理和资金转移,是否接触异常信息,以及报酬是否明显与诈骗业绩挂钩。
如果员工从事一般行政、技术、客服或者辅助工作,无法接触核心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明知并希望或者放任诈骗结果发生,就可能不具备诈骗罪共犯的主观基础。
反过来,员工发现异常后仍长期积使用虚假身份和话术,帮助隐匿投诉、转移资金或者逃避监管,即使没有直接占有全部款项,也可能被认定参与共同犯罪。
十一、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吗?
可以。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诈骗案件中,如果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虚假内容、财物交付、人员身份或者涉案金额的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关键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或者不完整,只有相互矛盾的同案人员供述,或者不能排除民事纠纷、他人实施等合理可能,就可能尚未达到定罪标准。
没有直接证据并不等于必然无罪。间接证据如果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明体系,也可以认定犯罪。无罪辩护的重点应是指出具体缺失的构成要件、证据疑问和不能排除的合理可能,而不是笼统强调“都是间接证据”。
相关证据审查可参考《诈骗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能够认定有罪吗?》。
十二、曾经作过有罪供述或者签署认罪认罚,还能无罪辩护吗?
仍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有罪供述属于证据之一,但不能代替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矛盾或者取证合法性存在问题的,应依法核实或者排除。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意味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降低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后,办案机关仍应全面审查事实证据。
但是,改变原有陈述或者认罪认罚立场可能影响程序适用和从宽处理。当事人需要说明原供述形成过程、与客观证据的矛盾以及改变陈述的真实原因,不能简单认为只要“翻供”就能使原有证据失效。
十三、无罪辩护可以在哪些阶段提出?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行为不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进入审查逮捕后,可以请求检察院听取意见并提交不予批捕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全面阅卷、核对证据,申请调取证明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并向检察院提出法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相关程序可参考《诈骗罪案件证据不足,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吗?》。
法院审理阶段,可以围绕犯罪构成、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和合理怀疑进行质证和辩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一审判决有罪后,还可以通过上诉、申诉或者再审程序继续提出无罪理由,但需要针对原判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中的具体问题展开。
十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能否同时准备?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形成有层次的辩护意见。例如首先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不能成立;同时说明即使法院对定罪持不同意见,涉案金额、主从犯、既未遂或者量刑情节仍应作有利认定。
备选意见不是默认承认有罪,而是为了避免法院不采纳主要无罪意见时,遗漏对责任范围和量刑有重要影响的问题。但不同层次的意见应当在事实和逻辑上能够兼容,不能一方面完全否认参与,另一方面又以虚构事实承认自己是从犯。
是否采取单一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者分层辩护,应在阅卷、会见和核实证据后决定,不宜仅根据家属对结果的期待预先设定。
十五、已经退赔或者取得谅解,会影响无罪辩护吗?
退赔和谅解不当然等于承认诈骗罪。民事交易存在返还、退款或者和解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出于减少损失、解决纠纷等原因付款,同时保留对刑事定性的异议。
但退赔协议、谅解书和沟通记录中的文字可能被用于判断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如果案件坚持无罪,应避免在未核实证据前签署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承认诈骗”“自愿认罪”等表述。
反过来,如果诈骗证据已经充分,退赔和谅解主要影响取保候审、不起诉、量刑或者缓刑,而不能把已经成立的诈骗行为自动变成无罪。应当把案发时是否构成犯罪与案发后的补救行为分别评价。
十六、家属可以为无罪辩护准备哪些材料?
借款和投资案件可以准备借条、合同、利息或者收益约定、取得资金时的资产和履约能力材料、资金真实用途、还款及催收记录。买卖、加盟和合作经营案件可以准备采购、生产、发货、培训、服务、门店、物流、发票和退款协商材料。
公司员工案件可以准备劳动合同、入职时间、岗位职责、考勤、权限记录、工作群聊天、培训资料、客户分配、工资提成和离职材料,用于说明个人接触的信息、实际行为和参与范围。
证据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不要删除不利聊天、选择性截取记录、补做合同、倒签文件或者要求证人和同案人员统一说法。无罪辩护需要通过真实证据排除犯罪构成,伪造或者改变证据只会增加新的法律风险。
十七、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如何审查诈骗罪无罪辩护?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会先制作人员、行为、信息和资金对应表,核对每一项指控由什么证据证明,再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欺骗内容、被害人付款原因、实际损失和个人责任能否形成完整链条。
对公司型或者多人诈骗案件,团队还会区分公司整体经营与个人行为、真实业务与争议业务、账户流水与诈骗金额、一般工资与违法所得,避免以公司涉案直接推定每名员工均具有诈骗故意。
律所创始人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并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执业方向包括诈骗犯罪、重大疑难案件、二审再审及无罪辩护。相关工作重视从控方证明责任反向检查证据缺口,但不会在未阅卷、未核实证据时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十八、结论
涉嫌诈骗罪可以依法进行无罪辩护。可能不构成诈骗罪的常见情形包括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案件本质属于真实借款、交易或者经营纠纷;没有实施足以影响付款决定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或者付款与虚假陈述缺少因果关系;没有形成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处分、损失;员工不知情且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或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这些情形都需要落实到具体事实和证据。项目失败、没有获利、已经退赔、被害人谅解、本人不认罪或者案件没有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推出无罪结论。无罪辩护的核心,是逐项检验诈骗罪构成和控方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十九、常见问题
1. 涉嫌诈骗罪只要没有拿到钱,就可以无罪辩护吗?
不一定。没有实际获利不等于没有参与诈骗,也不等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应当审查是否实施欺骗行为、是否参与分工、涉案资金和损失,以及本人对业务真实情况的认识。
2. 项目真实存在但后来亏损,还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吗?
可能。项目存在只是审查因素之一。如果行为人仍虚构核心资质、收益、履约能力或者资金用途,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财物,仍可能构成诈骗。反之,真实经营失败且不能证明收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属于民事纠纷。
3. 被害人撤回报案或者出具谅解书,是否等于无罪?
不等于。诈骗罪通常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单方面决定撤案或者宣告无罪。撤回报案和谅解可能影响证据审查及从宽处理,但仍需由办案机关依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4. 没有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诈骗罪一定不能成立吗?
不一定。其他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合同、现金取款、监控、电子数据和资金去向也可能形成证据链。关键是全案证据能否证明全部构成事实并排除合理怀疑。
5. 律师作无罪辩护,会不会导致法院从重处罚?
依法行使辩护权本身不是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定量刑情节裁判。但如果当事人不再认罪认罚,原来基于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可能发生变化,应结合证据和辩护方案审慎决定。
二十、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参见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
官方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参见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百七十五条至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条。
官方依据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于核对诈骗罪数额标准、从严情形、退赃退赔及被害人谅解等规则。
官方依据四:人民法院《四起涉民企案缘何再审改判》,其中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明确强调,应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将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混同。
官方依据五: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丁某君诈骗案》,用于核对诈骗罪中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和财产处分的判断关系。
二十一、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系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并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执业方向包括诈骗犯罪、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二审再审及无罪辩护,注重从犯罪构成和证明标准双重审查控方证据。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0月13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022-8788 8728


咨询热线:022-8788 8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