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件怎样认定主犯和从犯?普通员工一定属于从犯吗?
不一定。诈骗罪案件认定主犯、从犯,核心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而不是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名称,也不是只看其被称为老板、主管、组长、业务员、客服或者普通员工。
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诈骗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属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属于从犯。普通员工如果对诈骗不知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可能根本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如果明知诈骗并提供次要、辅助帮助,可能构成从犯;如果虽然职位普通,却负责核心欺骗、管理人员、控制账户或者在本人参与范围内起主要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因此,员工案件不能跳过“是否明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直接讨论能不能认定从犯。正确的审查顺序应当是:先判断是否具有共同诈骗故意,再确定实际参与范围和责任金额,后比较其与组织者、管理者及其他成员的地位和作用。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审查公司型诈骗案件时,会制作人员层级、岗位权限、具体行为、参与时间、客户金额、资金控制和实际获利的对应表,先把不知情员工与共同犯罪参与者区分,再在已经构成共犯的人员之间比较主次作用,避免用职位名称或者公司总流水代替个别化责任判断。
一、认定主犯、从犯前,为什么要先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诈骗罪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客观上存在分工或者帮助,还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他人在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并与他人形成共同实施或者帮助实施诈骗的故意。
如果员工通过正常招聘进入公司,只接触表面合法的产品、服务或者行政事务,不知道业务存在诈骗,没有参与虚假宣传、收款、账户控制、人员管理或者其他诈骗环节,就不能仅因在涉案公司工作而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主犯、从犯是对共同犯罪参与者地位和作用的进一步划分。如果共同犯罪故意和参与行为本身不能证明,首先应当提出不构成诈骗罪或者证据不足意见,而不是退一步默认有罪后只争取从犯。
二、刑法怎样规定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是从犯。对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意味着认定为从犯后必须依法体现相应从宽,但具体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仍要结合犯罪数额、作用、参与时间、退赃退赔等事实判断。
三、普通员工为什么不一定属于从犯?
“普通员工”是劳动管理或者日常称谓,不是刑法上的责任身份。职位较低可能反映权限有限,但不能自动证明其作用次要;听从上级安排也不等于必然属于从犯,因为有组织犯罪中的许多实行行为本身就是按照分工完成。
有的普通业务员长期直接使用虚假身份和话术,独立寻找被害人、促成大额付款,培训新员工或者在小组内发挥核心作用,即使没有正式管理职务,也可能被评价为起主要作用。
另一些员工虽然名义上是部门负责人,但仅负责考勤、行政或者真实业务,对诈骗模式不知情、没有决定权,也不能只根据“经理”“主管”等头衔认定为主犯甚至认定有罪。
因此,职位名称只能作为调查线索,终要回到实际行为、权限、主观认识和对犯罪结果的作用。
四、哪些员工可能因不知情而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员工入职时看到真实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劳动合同和表面正常业务,只从事保洁、一般行政、人事、前台、普通技术维护或者真实商品交付,无法接触虚假话术、客户投诉、异常退款、后台操控和涉案资金,可能缺少诈骗共同故意。
公司同时存在真实业务与虚假业务时,还应查明员工负责哪部分客户、使用哪个系统和账号、是否接触虚假承诺、能否看到后台真实数据,以及其工资和绩效是否与诈骗业务关联。不能因为公司整体被认定涉案,就反向推定所有员工从入职天起均明知诈骗。
但是,员工长期接触明显虚假材料和大量投诉,在账户被冻结、客户反复质疑或者公司要求规避监管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办案机关可能结合培训记录、工作群、话术、客户聊天和报酬方式认定明知。
五、哪些行为可能支持认定为诈骗罪主犯?
判断主犯通常会审查谁发起、设计或者决定诈骗模式,谁出资设立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窝点、平台,谁制定虚假话术、价格和退款规则,谁招募、培训、管理人员,谁分配客户和账号,谁控制后台、收款账户和犯罪所得,以及谁能够决定诈骗活动是否继续。
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的业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资金负责人,即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反过来,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名义主管如果对诈骗确实不知情、没有参与经营和控制,不能只凭登记身份确定刑事责任。
主犯认定需要证明“起主要作用”的具体事实。仅以工资较高、工龄较长、与老板关系密切或者同案人员笼统称其为负责人,通常还需要客观证据印证其实际权限和行为。
六、普通业务员直接联系被害人,会不会被认定为主犯?
可能,但不能只凭“直接实施欺骗”得出结论。业务员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行者,通常会被重点审查其使用何种话术、是否知道信息虚假、能否自主决定客户、价格和承诺,是否培训或者管理他人,以及其业绩、获利和参与时间。
如果业务员只在固定脚本、固定账号和统一管理下从事范围有限的行为,无法决定诈骗模式、资金处置和人员安排,与组织者、管理者相比作用明显较小,可以结合全案证据主张从犯。
如果业务员独立设计欺骗方案,掌握核心客户和账号,长期完成大量诈骗,招募、指导其他人员或者在具体共同犯罪范围内发挥决定性作用,即使没有“主管”职务,也可能属于主犯。
七、经理、主管、组长是否一定属于主犯?
也不一定。应核实其管理内容是真实业务还是诈骗业务,是否有权决定话术、客户分配、考核、退款、账号和资金,是否参与利润分配,以及其指令是否实际影响诈骗实施。
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显示,同一诈骗组织内的团队老板、团队长、组长、业务员和后勤人员因分工、权限和作用不同,被依法作出不同责任评价和量刑。案例中,团队长负责分组、任命组长、安排工作和统计分配所得;组长负责提供话术并管理、指导业务员;业务员负责直接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勤人员负责场所秩序、食宿、设备和网络保障。该案例说明职位可以反映分工,但终责任仍依据实际作用和参与范围确定。
有的“小组长”只是传达上级通知、统计考勤,没有招募、培训、考核和决策权;有的名义业务员却实际管理整个小组。必须用工作群聊天、后台权限、工资提成、人员供述和资金记录还原真实角色。
八、只领取固定工资、没有分红,能否认定为从犯?
固定工资、没有分红可以作为判断员工地位、获利和主观认识的因素,但不能单独决定主从犯。
如果员工领取与正常岗位相当的固定工资,没有异常提成和分成,权限有限、参与时间短、只从事边缘辅助工作,相关事实可以支持不知情或者作用较小的意见。
如果行为人负责制定规则、组织管理、控制账户或者核心技术,只是犯罪所得尚未分配或者以固定工资名义领取报酬,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相反,员工取得少量业绩提成也不当然成为主犯,仍应比较其分工和作用。
有关获利与刑事责任的区别,可以参考《涉嫌诈骗但没有实际获利,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九、提供技术、客服、行政或者后勤帮助,会被认定为什么责任?
首先仍要证明主观明知。技术人员如果不知道平台用于诈骗,只进行一般设备维护或者正常软件服务,不能仅因技术客观上被他人利用就直接认定诈骗共犯。
如果明知诈骗仍负责搭建、控制虚假平台,修改后台数据,维护批量账号,规避监管或者保障诈骗系统持续运行,并且相关作用对诈骗实施具有重要性,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具体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取决于实际控制力和作用。
客服、行政、人事和后勤人员同样需要个别审查。明知后负责处理被害人投诉、用虚假理由拖延退款、招募和输送诈骗人员、保管作案设备或者保障诈骗窝点运行,可能承担责任;只提供与诈骗缺乏实质联系的一般劳动,不能未经证明直接纳入共同犯罪。
还要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介入时间、知道的具体内容和行为对上游诈骗的作用不同,法律评价也可能不同。
十、员工只参与了一段时间,主从犯和金额怎样认定?
参与时间既影响主观明知判断,也影响责任范围和地位作用。员工入职初期不知道诈骗,后来接触虚假模式并继续工作,应区分明知形成前后的行为;真实离职、停止登录账号、不再联系客户和领取报酬后,公司新发生且与其无关的诈骗,也不能仅因过去任职全部计入。
但是,员工离职前已经实施欺骗,被害人在其离职后按照原有安排付款的,需要审查该款项与员工此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上办理离职后仍远程维护平台、收款、管理人员或者分享利益,也不属于真实退出。
参与时间短可能支持作用较小,但如果在短期内承担核心策划、资金控制或者管理职责,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相关责任边界可以继续阅读《公司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业务异常并离职,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十一、主犯、从犯分别要对多少诈骗金额负责?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不当然等于全公司从成立起至案发的全部流水。
从犯的责任金额也不一定只限于本人银行卡收款或者亲自联系客户的金额。如果成员之间统一培训、统一话术、统一客户分配和资金归集,相互配合完成同一诈骗流程,个人可能对共同故意和实际参与范围内的犯罪承担责任。
各小组人员、客户、账户和收益彼此独立,员工只参与特定小组或者客户的,可以根据证据主张划定个人范围。公司账户中的真实业务收入、借款、内部调拨、退款和重复流转,应与诈骗金额区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年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意见明确,在集团或者团伙犯罪数额已经查证,但因客观条件难以查明个人具体数额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准确认定罪责。
十二、认定从犯后一定能判缓刑或者不起诉吗?
不一定。从犯属于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从宽后终刑期仍受诈骗金额、犯罪情节、参与时间、被害人数、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前科等因素影响。
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即使依法认定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终宣告刑仍可能超过三年,不符合缓刑的刑期条件。只有在从宽处理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才可能适用缓刑。
不起诉也不是从犯的自动结果。检察院还要审查犯罪事实、数额、作用、社会危害和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无罪、从犯、情节轻微不起诉是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见,应分别说明事实依据。
十三、诈骗案件是否必须区分主犯和从犯?
如果共同犯罪成员之间作用确有明显主次,应当依法作出区分。特别是公司化、集团化诈骗中,组织者、管理者、核心实行人员和边缘辅助人员在权限、行为、获利和责任范围上差异明显,不能简单按照同一金额、同一地位处理。
如果参与人员共同发起、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没有足够事实基础区分主次,裁判可能不作从犯认定。不能为了获得从宽结果而人为制造没有证据支持的层级。
同样,案件不区分主从犯,也不意味着所有人的行为和量刑必须完全相同。法院仍应根据每个人参与事实、犯罪数额、获利、退赔、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实行个别化处罚。
十四、主犯、从犯认定通常需要审查哪些证据?
类是组织和权限证据,包括公司登记、实际出资、组织架构、工作群、会议记录、招聘培训、考核制度、账号和后台权限,用于判断谁决策、谁管理、谁能够控制犯罪流程。
第二类是具体行为证据,包括客户聊天、通话录音、话术、业务记录、收款和退款指令、平台操作日志、设备提取数据,用于确定个人实施了什么、涉及哪些客户和款项。
第三类是资金和获利证据,包括公司账户、个人账户、提成表、工资、分红、现金领取和赃款去向。获利不是唯一标准,但可以与权限、动机和地位相互印证。
第四类是时间和同案比较证据,包括入职离职、考勤、账号登录、客户分配、同案人员供述及其他人员的起诉、判决材料。主从犯属于相对评价,既要看本人,也要与真正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其他参与人比较。
同案人员供述如果在谁负责、谁决策、何时明知等关键问题上相互矛盾,应当结合电子数据、资金和工作记录核实,不能只按供述人数多少决定主从犯。
十五、家属可以为普通员工准备哪些材料?
可以整理劳动合同、招聘信息、入职登记、社保、考勤、工资流水、岗位说明、辞职申请和离职证明,用于呈现入职来源、工作时间和报酬方式。
同时保存培训材料、不同版本的话术、工作群完整聊天、客户分配、后台权限、账号登录、投诉处理和实际交付资料,证明员工接触了什么信息、能够决定什么、没有参与什么。
对于公司同时存在真实业务的,应保存真实合同、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物流、发票和客户反馈。对于已经退出的,应保存退群、交还设备和账号、停止登录、停止领取报酬等客观记录。
材料应当保持原始、完整、可核验,不要删除不利内容、选择性截取聊天、补做岗位文件或者要求同事统一说法。主从犯辩护依赖真实的人员比较和证据对应,虚假材料会损害整体可信度。
十六、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如何审查诈骗罪主从犯?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会先建立“是否明知—具体行为—权限范围—参与时间—客户金额—资金获利—同案比较”七项对应关系,先判断员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再分析其属于主犯、从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
对普通员工,团队重点核对招聘和入职背景、接触的业务信息、虚假话术及投诉、后台和资金权限、是否管理他人以及实际获利;对主管和负责人,则进一步核实其职务是否名实相符,能否决定诈骗模式、人员、客户和资金。
律所创始人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并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长期办理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及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相关工作重视从控方证明责任出发,区分公司整体犯罪事实与每名员工的共同故意、实际作用和责任范围,不以职位名称或者单一获利数据代替全案证据审查。
十七、结论
诈骗罪案件认定主犯、从犯,依据的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不是简单按照老板、经理、组长、业务员或者普通员工等职位划分。
普通员工不一定属于从犯。对诈骗不知情、没有共同故意和实质参与的,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共犯;明知诈骗但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能属于从犯;虽然职位普通,但负责核心欺骗、管理、技术或者资金控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判断时应依次审查主观明知、具体分工、权限、参与时间、客户和金额范围、实际获利以及与同案人员的比较。认定从犯后依法应当从宽,但不等于必然不起诉、缓刑或者只对个人获利承担责任。
十八、常见问题
1. 公司老板一定是诈骗罪主犯吗?
不一定只看登记身份。实际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主犯;挂名老板、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责任,仍需证明其明知并实际参与、组织或者控制诈骗活动。
2. 普通业务员按照公司话术工作,就一定是从犯吗?
不一定。首先要证明其知道话术和业务具有诈骗性质。构成共犯后,还要比较其行为、权限、参与时间和作用;作用次要、辅助的可能是从犯,长期承担核心欺骗或管理职责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3. 诈骗罪从犯一般能减刑多少?
法律没有统一的固定比例。法院会根据从犯作用、诈骗金额、参与时间、获利、退赔和其他量刑情节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能仅凭“从犯”计算具体减少几年。
4. 员工没有拿提成、只领工资,是否一定不构成诈骗罪?
不一定。没有异常获利可以作为不知情或者作用较小的判断因素,但如果证据证明其明知诈骗仍积参与,领取固定工资也可能被追究。反之,仅在涉案公司任职和领取正常工资不能单独证明犯罪。
5. 一审认定为主犯,二审还能争取认定从犯吗?
可以依法提出。需要结合一审案卷,比较本人和其他人员的决策权、管理范围、具体行为、参与时间、资金控制和获利,指出一审主犯认定中的事实或者法律错误,而不能只以职位低、听从安排作为理由。
十九、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参见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规定,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
官方依据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于核对诈骗罪追诉标准、共同犯罪帮助行为以及退赃退赔、分赃和从宽处理等规则。
官方依据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个人具体犯罪数额难以查明时,应结合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罪责。
官方依据四: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团队老板、团队长、组长、业务员、技术和后勤人员的不同分工,反映组织架构、实际作用与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
官方依据五: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吴某涛诈骗案明确,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按照上线安排收取、转移诈骗款的,构成诈骗罪共犯,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十、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系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并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长期办理诈骗犯罪、公司员工涉案及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注重从主观明知、行为分工、权限、参与时间、资金和同案比较六个维度审查主犯、从犯及个人责任范围。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0月14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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