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害人没有报案或者无法联系,相应款项还能计入诈骗金额吗?
有可能,但不能仅凭账户中存在一笔来历不明的入账,就直接计入诈骗金额。被害人是否主动报案,不是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被害人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平台诈骗和公司化诈骗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可能尚未发现被骗、损失较小而没有报案、更换联系方式或者客观上无法逐一联系。
如果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数据、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客户资料、后台订单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有关付款人确实因同一诈骗手段处分财产,即使没有取得每一名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相应款项仍可能依法计入诈骗金额。
如果付款人身份不清、无法确认其是否受到欺骗,账户又混有真实业务收入、借款、退款、内部调拨或者重复流转资金,则不能只按照账户总进账推定诈骗金额。
一、被害人没有报案,为什么仍可能认定诈骗事实?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不以每一名被害人都主动提出追究要求为前提。
有些被害人是在办案机关倒查银行流水、平台账号或者电子数据时才被发现。有些人因被骗金额较小、身处外地、联系方式变更或者担心家人知晓而没有报案,但这些情况不会使已经发生的诈骗行为自动消失。
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已经报案被害人提供的诈骗账号、话术、平台、收款账户和付款时间,查找其他可能的被害人,再结合客观资料核实是否属于同一诈骗模式。
关键不是“有没有报案”,而是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相应付款人、欺骗行为、财产处分、损失金额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可靠联系。
二、法、检对无法逐一取得被害人陈述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受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通话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
这项规则主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不意味着只要被害人众多,就可以省略对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办案机关仍应说明用于统计的账户为何属于诈骗收款账户、数据如何提取、付款与诈骗话术如何对应,以及是否已经排除重复和无效数据。
普通线下诈骗或者账户中存在大量混合交易的案件,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套用电信网络诈骗的批量认定方法。
三、被害人无法联系时,需要哪些证据补强?
,应当确认付款人客观存在,并核对付款账户实名信息、付款时间、金额和收款账户。
第二,应当证明付款前后存在相应诈骗接触,例如诈骗账号聊天、通话记录、短信、虚假平台操作、客户登记表、业务流转单或者快递资料。
第三,应当证明收款账户与涉案团伙或者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包括开户、控制、登录、提现、转移和分配情况。
第四,应当核对付款金额是否与聊天、后台充值、订单、业绩表或者其他业务数据一致。
第五,应当排除合法交易、正常借款、亲友往来、公司真实收入、账户间调拨、测试交易和退款等其他合理来源。
证据越能够形成“具体付款人—诈骗接触—财产交付—涉案账户—资金控制”的对应关系,相应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的可能性越高。
四、只有银行流水,没有被害人陈述,可以计入吗?
不能一概而论。银行流水只能证明资金从一个账户进入另一个账户,不能单独回答付款人为什么付款、是否受到欺骗以及款项属于什么性质。
如果涉案账户由诈骗团伙专门用于收款,付款时间与诈骗后台、客户清单、聊天或者业绩表能够逐笔对应,且账户不存在正常业务,流水的证明作用会比较强。
如果收款账户同时用于真实经营、个人生活、借款和内部资金往来,必须逐笔区分资金性质。检公开的电信网络诈骗证据审查文章也提示,收款账户由外部洗钱团伙提供、存在资金混同时,不能将账户内全部资金直接认定为诈骗金额,应倒查付款人与诈骗集团之间的对应关系。
因此,“涉案账户流水”与“刑法上的诈骗金额”不是同一个概念。
五、没有找到全部被害人,是否意味着案件整体证据不足?
不一定。已经查明的被害人和款项,如果具有完整、独立的证据,可以依法认定。部分被害人尚未找到,通常不影响其他证据充分的犯罪事实。
争议主要集中在未找到或者无法联系的付款人所对应的款项能否认定,以及这些款项是否会影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
如果未联系部分只有单一流水,没有诈骗接触、付款原因和人员对应证据,可以对该部分金额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而不必当然否定全案。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可以结合官网已发布的《诈骗罪案件证据不足,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吗?》,区分全案证据不足与部分事实、部分金额证据不足。
六、多名被害人使用同一种诈骗平台,能否根据相同模式推定?
相同诈骗平台、虚假身份、话术、付款路径和资金归集方式,可以作为判断未报案款项性质的重要证据,但不能只因金额进入同一账户就当然推定。
办案机关应确认未联系付款人的交易时间处于诈骗团伙活动期间,使用的账号、平台和收款路径与已经查实的被害人具有高度一致性,并排除账户的其他用途。
如果部分付款只有一次短时通话,无法证明接触了诈骗内容,或者后台显示该付款对应真实商品和服务,就不能因为交易模式表面相似而直接纳入。
检公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办案人员曾对初步比对出的两千余名人员逐一核实,并排除接听次数少、通话时间短等不能证明因诈骗电话受骗的重复、无效数据,终认定其中一千四百余名被害人。这说明批量数据仍需经过实质筛选。
七、未报案款项与无法查实来源的违法所得有什么区别?
二者可能重合,但法律评价不能混为一谈。诈骗金额主要用于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需要证明相应财物是被害人因诈骗行为而交付。违法所得追缴关注有关财产是否来源于犯罪。两高一部的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有关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且被告人不能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可以依法将相应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并追缴。
这并不当然意味着所有被追缴的款项都可以不经进一步证明,直接作为个人诈骗犯罪数额计入定罪量刑。
审查案件时,应分别核对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认定的诈骗金额、审计报告统计的账户流水和办案机关拟追缴的违法所得,避免三个数字被混同使用。
八、账户之间重复流转的款项会不会被重复计入?
不应重复计算同一笔被害人付款。被害人支付十万元后,资金从一级收款账户依次转入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和提现账户,多个账户虽然分别出现入账记录,但本质上仍是同一笔被骗资金。
后续流转可以用于证明账户控制、人员分工、违法所得去向和个人获利,但不能每经过一个账户就新增一次诈骗金额。
有关重复统计问题,可以继续阅读官网已发布的《涉案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重复流转,诈骗金额会不会被重复计算?》。
九、已经退款的未报案款项还算诈骗金额吗?
需要结合退款时间和诈骗是否已经既遂判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于案发后、被追讨后或者受到调查后退还款项,通常属于退赃退赔,不当然从已经成立的诈骗金额中扣除。
如果交易在诈骗行为完成前被拦截,款项没有被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付款后即时撤回、交易失败,可能涉及未遂或者没有形成实际财产处分,需要另行判断。
如果公司在正常售后期限内按照约定完成退款,退款事实也可能用于判断有关交易是否属于真实业务,不能只凭“曾经收到款项”认定诈骗既遂。
每笔退款都应与原付款人、原交易、退款账户和时间对应,避免把对其他客户的退款误当作涉案被害人的损失弥补。
十、部分被害人没有报案,会影响退赔和谅解吗?
可能影响具体操作,但不妨碍依法开展退赔。无法联系的被害人不能出具谅解书,家属也不宜通过购买个人信息、冒用办案机关身份等方式自行寻找。
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退赔意愿,请求明确统一收款、代管或者其他合法办理方式,并保存缴款凭证。
已经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作用,可以参阅官网已发布的《诈骗罪案件有多名被害人,只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还有作用吗?》。
未报案或者联系不上的被害人是否计入诈骗金额,与能否取得其谅解是两个问题。前者取决于犯罪证据,后者反映损失弥补和被害人态度。
十一、律师如何审查未报案、无法联系的被害人金额?
律师可以先按照付款人、付款账户、时间、金额和认定依据制作逐笔表格,区分已经报案、已询问未报案、身份明确但无法联系和身份完全不明等不同情况。
其次,应将银行流水与聊天账号、电话、客户后台、订单、业绩表和资金去向逐笔对应,判断是否能够证明付款源于诈骗行为。
再次,应审查涉案账户是诈骗团伙专用账户还是混合账户,并提出剔除真实业务、借款、亲友往来、内部转账、重复流转和已经被重复统计的款项。
后,应分别分析全案诈骗金额、当事人参与期间金额、所在小组金额、本人直接经手金额和个人获利,不能用全案账户总流水替代个人刑事责任。
十二、天津诈骗罪律师如何审查涉众案件金额?
涉众诈骗案件的数额审查,不能只看审计报告后一页的合计数字,需要回到每一类数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拥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审查未报案或无法联系的被害人款项时,重点是区分可以证明的诈骗金额、无法说明来源的涉案资金与个人实际责任范围。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可以结合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被害人材料和审计报告,对付款人对应关系、重复统计、合法来源及人员责任进行核查。
十三、结论
部分被害人没有报案或者暂时无法联系,相应款项仍可能依法计入诈骗金额,但必须有其他经过查证的证据证明付款人与诈骗行为、涉案账户及具体金额之间的关系。
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法律允许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及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综合认定,不要求机械地取得每一名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但是,没有报案不等于一定属于诈骗,进入涉案账户也不等于当然计入犯罪金额。真实业务收入、借款、内部调拨、重复流水、退款和其他具有合理来源的资金,都应依法审查、区分。
尤其需要把诈骗犯罪数额、账户流水和拟追缴的违法所得分别计算,不能用追缴规则替代定罪量刑所要求的证据证明。
十四、常见问题
1. 被害人没有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主动把他列为被害人吗?
可以依法调查核实。是否认定为被害人,取决于证据能否证明其因诈骗行为遭受财产损失,不取决于是否主动报案。
2. 被害人电话停机、无法制作笔录,相应转账一定要剔除吗?
不一定。如果银行记录、诈骗账号、聊天后台、客户资料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对应,仍可能认定;只有单一流水且无法证明付款原因的,应谨慎计入。
3. 诈骗团伙专用账户里的全部进账都算诈骗金额吗?
不能只凭账户标签判断。专用程度和其他证据越充分,账户流水证明力越强;但仍应排除内部转账、重复流转、退款和可以合理说明的合法款项。
4. 未找到被害人的款项可以追缴,但不计入量刑金额吗?
存在这种可能。违法所得追缴与诈骗犯罪数额的证明目的不同,应根据案件证据分别认定,不能当然使用同一个数字。
5. 审计报告把所有进账都计入诈骗金额,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吗?
可以。律师可以核对审计依据、账户性质、付款人对应、重复资金和合法收入,说明审计统计结果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资金性质的认定。
十五、官方依据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六、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拥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曾获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两次,并获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等荣誉。长期从事诈骗犯罪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注重从被害人、诈骗信息、收款账户和资金流向之间的对应关系审查涉众案件金额。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9月11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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