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公布直播收藏品诈骗案:直播间成交金额,都能算诈骗金额吗?
不能直接画等号。直播订单、成交汇总和收款流水可以成为查明案件的证据,但认定诈骗既遂金额,仍应查清具体欺骗行为、款项实际支付与取得情况,以及交易数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不能只把后台数字相加。
反过来,已经寄出商品、部分购买人没有报案,或者工作人员只拿到少量提成,也不意味着相关行为一定不构成诈骗,或者只能按个人提成计算诈骗金额。
在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公开的一宗电信诈骗案件中,代号菊律师与团队曾围绕订单、被害人陈述、交易流水和电子数据提取过程进行核对,推动案件从整体数字回到能够查证的具体事实。理解这种审查方法,可以从检近期公布的直播收藏品诈骗案说起。
一、热点回顾:直播间的“收藏品”,怎样变成了诈骗工具?
2026年10月16日,人民检察院公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张某甲等27人诈骗案。该案涉及利用直播销售收藏品、收取保管费用实施诈骗,主要受害群体为老年人。这里的10月16日是典型案例发布日期,并非犯罪发生或法院宣判日期。
据官方材料,涉案人员在直播中编造家庭变故等情节吸引老年观众,再把廉价工艺品包装成有升值潜力的藏品,以代为保管、日后高价收回等说法诱导付款。案件的欺骗内容不仅涉及商品价值,还包括付款理由和回收承诺。
办案中,公安机关调取直播回放、话术及聊天数据,并结合资金记录查明诈骗过程。检察机关继续排查被害人、核查参与人员获利,而不是仅凭一份销售统计确定案件事实。
官方公布,该案骗取196名被害人930万余元。2026年5月,法院对相关被告人判处九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案件详情见检官方发布。
这起案件值得关注的地方,是它同时回答了两个问题:有商品、有物流的直播交易,仍可能被用作诈骗工具;认定诈骗和计算金额,也需要把直播内容、付款原因、资金流转及人员分工联系起来。
因此,分析此类案件既不能简单说“东西已经发出,就只是消费纠纷”,也不能反过来说“直播间被查,所有成交记录就自动属于诈骗金额”。前者忽略了欺骗方式,后者省略了证明过程。
二、直播成交金额与诈骗金额,为什么不能直接画等号?
平台经营数据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金额,回答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前者可能记录下单、支付、退款等业务状态;后者需要证明哪些款项系通过相应诈骗行为实际骗取。
首先,应查明付款原因。同样是一笔转账,可能被记为货款、保管费、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名称本身不能决定性质,需要结合直播内容、私聊记录、交易约定和履行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与取得款项有关的欺骗。
其次,应核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订单建立不等于已经付款,付款也不等于平台每一条记录都代表不同的一笔收入。如果材料中出现取消订单、重复记录、测试数据或其他异常,应当查明原因,而不能把应收、实收和重复记账混在一起。
这些是一般审查事项,并不表示检公布的案件存在上述数据问题。对已经查明骗取的款项,也不能仅因后来退款,就不加区分地从原犯罪金额中扣除;犯罪金额、案后退赔和终未挽回损失需要分别审查。诈骗罪司法解释也将符合条件的退赃退赔作为相应从宽处理的考量,而非规定退款就当然消除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量刑事实应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在综合全案证据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影响量刑的金额事实。法律原文见检官网。
三、没有逐一取得被害人笔录,相应金额就不能认定吗?
不能作这样的推断。2016年“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六部分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陈述的,可以结合已取得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查证属实的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和诈骗数额。相关规则见法官方原文。
因此,“只有部分人报案”或者“只询问了部分购买人”,本身不能直接推出其他款项必须排除。但综合认定也不等于可以跳过证据审查:交易记录是否真实、付款人与订单能否对应、交易是否属于查明的诈骗活动,都仍然需要说明。
如果部分购买人表示自己没有被骗,也要结合其了解的事实、交易内容和其他证据判断,既不能完全忽略这类陈述,也不能把个人是否自认被骗作为唯一标准。
四、安好案例:原指控88万元,为什么法院终认定3万元?
代号菊律师与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团队办理的这宗案件,原始业务是电话销售。根据律所保存的办案资料,当事人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后被指控通过虚假销售话术骗取客户款项。控方依据订单详情等材料,主张涉及1400余名被害人、诈骗金额88万元,并提出十一年至十二年的量刑意见。案件的不利之处,是大量订单和汇总数字已经形成较强的指控外观。律师介入后,需要具体核对这些数字怎样得出,而不是只提出“金额太高”的笼统异议。
阅卷后,团队发现,现有约50份被害人笔录与订单并非都能对应。部分交易的时间、对象和金额存在不一致,部分购买人否认被骗;订单中还有异常金额,一些记录缺少支付流水印证。团队还核查了订单数据从何处提取、原始载体与提取过程是否有完整记载,以及数据完整性如何得到保障。随后围绕订单、笔录和流水制作比对材料,在庭前会议与庭审中提出具体意见,并申请调取相关原始材料、由相关人员说明取证过程。
终,法院认定依靠该案订单信息直接证明全部被害人人数及88万元诈骗金额,证据不足,按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认定犯罪金额3万元,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公开介绍可查看安好律所官网案例页。
这不是“没有被害人笔录的订单一律不能计算”,更不是诈骗案件必然可以大幅核减金额。该案结果建立在具体证据存在的对应、真实性及证明力问题之上,不能脱离案卷事实复制结论。
五、电子数据有问题,就一定能排除整张订单表吗?
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数据真实性问题、收集提取程序瑕疵,以及相关问题能否补正或得到合理解释。“两高一部”关于刑事电子数据的规定,对来源、完整性及取证合法性提出审查要求。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部分收集提取程序瑕疵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对伪造、篡改、无法确定真伪等不能保证真实性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规定全文见检官网。
因此,缺少某项手续不意味着所有数据必然无效;表格形式整齐、数字看似准确,也不意味着其中每一笔都已经被证实。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团队在上述电话销售案件中的工作,是把具体异常、缺少的印证材料和提取过程中的问题逐项提出,而不是仅用“电子证据不合法”一句话代替审查。对同类争议,意见能否得到采纳,仍取决于问题本身及全案其他证据。
六、读懂两个案件,还要避免哪些金额误区?
个误区,是把发货等同于合法交易。商品可能是真实交易标的,也可能只是实施欺骗的道具,应结合取得款项的具体方式判断。检公布的收藏品案正说明,寄出了物品并不当然排除诈骗。
第二个误区,是把个人收入当作犯罪金额。提成、工资、公司利润与诈骗金额不是同一概念。构成共同诈骗的人员,需要结合共同犯罪范围和参与期间等规则确定责任,不能只按自己终分到多少钱计算。
第三个误区,是把金额核减当作无罪结果。安好上述案例终仍是有罪判决,只是犯罪金额和刑罚结果与原指控不同;缓刑也不是无罪。是否存在无罪、罪轻或者缓刑空间,应分别结合证据和法定条件判断。
七、涉及直播销售的当事人或家属,可以先准备哪些材料?
如果家人在天津因直播销售业务涉嫌诈骗,向刑事律师说明情况时,可以先提供法律文书、办案机关与案件阶段,以及本人岗位、入职离职时间、工作内容、账户权限和收入情况。
能够合法取得的直播入口、宣传内容、完整聊天、订单明细、支付记录、发货及退款凭证,有助于律师理解业务。但家属通常无法掌握完整案卷,不需要等所有材料齐全才咨询。
与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沟通此类问题时,可以重点说明“哪些事实已经知道、哪些数字只是听说、哪些材料能够核实”,再结合会见和依法阅卷逐步确认。保存材料应保留原始内容,不删改数据,不与相关人员统一口径,也不干扰证人作证。
八、结论
检公布的直播收藏品诈骗案,与安好律所办理的电话销售诈骗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不同,但都说明了审查的重点:交易形式不能替代犯罪构成判断,统计数字不能替代证据证明。
对涉嫌诈骗的直播业务,应把具体欺骗、付款记录、数据来源和个人参与情况联系起来分析。依法追究犯罪与准确核定金额,并不矛盾。
九、常见问题
问题一:直播间已经发货,购买人也收到了东西,还可能构成诈骗吗?
可能。收到物品不当然排除诈骗,还要判断取得款项时是否实施欺骗,以及所谓商品、保管或回收安排在交易中起什么作用。但普通商品质量、价格或售后争议,也不能未经审查直接认定为诈骗。
问题二:有些购买人没有报案,其付款还能计入诈骗金额吗?
可能。没有报案不等于没有被骗;符合规定时,可以结合查证属实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但不能仅因同在一张名单里,就省略对交易性质和款项的证明。
问题三:员工只拿到几千元提成,诈骗金额就只能按几千元算吗?
不是。个人获利与共同犯罪金额需要分别判断。是否构成共犯、对哪些行为承担责任,以及属于主犯还是从犯,都要结合主观认识、具体参与、参与期间和作用等事实确定,不能只看收入。
问题四:律师核减了诈骗金额,就一定能取保候审或判缓刑吗?
不一定。金额核减可能影响案件评价,但取保候审还涉及可能刑罚、社会危险性等条件,缓刑也有独立的法定要求。代号菊律师与安好团队上述案件的结果,是该案事实和证据审查后的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十、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人民检察院《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6年10月16日发布,其中包含张某甲等27人诈骗案。查看官方原文。
官方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参照第五十五条关于定罪量刑证明标准的规定。查看检官网法律全文。
官方依据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参照第四部分关于共同犯罪责任及第六部分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规定。查看法官方原文。
官方依据四:《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参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程序瑕疵、真实性及证据采用的规定。查看检官方原文。
官方依据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参照第三条关于符合条件时退赃退赔与从宽处理的规定。查看法官方原文。
十一、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执业方向包括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及刑事辩护。本篇结合其与团队办理的电话销售诈骗案件,说明订单、资金记录与其他证据核验的重要性。官网个人介绍。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1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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