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局通知配合调查,要不要先咨询刑事律师?
建议先咨询,再按通知依法配合。提前咨询刑事律师的目的,不是教当事人逃避调查或者拒绝到场,而是尽快确认通知是否真实、由哪个单位发出、本人以什么身份到场、案件处于行政调查还是刑事侦查,以及应当怎样完整保存并提交业务材料。
“配合调查”不是一个足以确定法律身份的固定结论。收到同样表述的人,可能是被通知提供情况的证人、企业负责人、报关员、货代人员、财务人员,也可能已经被作为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同身份对应的权利、义务、到场文书和后续风险并不相同。
如果通知事项涉及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原产地、贸易方式、特许权使用费、保税料件、跨境支付、货代报关或者夹藏绕关,更应在到场前整理交易链条和本人职责。不要删除聊天记录、修改报关资料、转移货物资金或者要求公司人员统一口径。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处理缉私调查咨询时,会先按“通知来源—人员身份—业务流程—申报要素—资金物流—个人权限”梳理,而不是仅凭一通电话就断定已经涉嫌走私犯罪。
一、海关缉私局通知“配合调查”,是否说明已经涉嫌犯罪?
不一定,但应当认真核实并及时应对。
海关法规定,国家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由缉私警察负责管辖范围内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并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海关在调查涉嫌违反海关法行为时,也有权查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
因此,一次“配合调查”可能是了解情况、调取资料,也可能已经进入刑事案件侦查。单凭电话用语不能判断是否立案、涉嫌何种罪名或本人是否已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应以通知机关、办案人员说明、法律文书和到场后的权利义务告知为准。
二、首先应当核实哪些信息?
接到通知后,应记录来电时间、电话号码、通知人姓名和单位、到场地点、时间、联系人以及要求携带的材料。可以通过海关或者缉私部门公开的官方电话核实单位和联系方式,不要只依赖陌生来电提供的号码,也不要向无法核实身份的个人发送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或公司核心数据。
可以礼貌询问:本人是以证人、相关人员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到场;需要了解哪一票货物、哪一家公司或哪一时间段的业务;是否有书面通知或到场后出示的法律文书;是否需要携带原件以及如何办理材料交接。
对方暂时不便通过电话说明详细案情,并不当然意味着通知无效。核实通知真实性后,应按要求到场;确有时间冲突、疾病或异地原因的,应及时联系承办人员说明,不能擅自失联或者拒不到场。
三、海关行政调查、证人询问和犯罪嫌疑人讯问有什么区别?
海关行政调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收集资料、查问情况,可能涉及货物、单证、税款和行政处理。被通知人可能以企业负责人、申报单位、货物收发货人或相关经办人身份配合。
证人询问是刑事案件中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收集证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必要时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犯罪嫌疑人讯问则针对已经被怀疑实施犯罪的人。侦查机关可能依法传唤、拘传,符合条件的还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等措施。
同一个人的身份也可能随着调查进展发生变化。例如,报关员初以了解业务流程的人员接受询问,后续如果证据指向其明知低报价格并参与制作虚假单证,可能转为犯罪嫌疑人。身份发生变化时,办案机关应依法告知相应权利。
四、可以在到场前先咨询律师吗?
可以。法律并不禁止被通知人员在到场前就程序、材料和权利义务咨询律师。
咨询时可以向律师提供通知信息、本人岗位、涉事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模式、可能涉及的货物和时间段,以及现有合同、报关单、发票、付款和物流材料。律师可以帮助区分哪些是本人亲自经办,哪些来自公司指令或者客户资料,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准确回答。
咨询律师不等于可以拒绝合法调查,也不能成为隐匿证据、统一口供或者编造解释的工具。正确目标是让当事人如实、准确地陈述亲身经历,清楚区分事实、推测和他人转述,并依法保护自身诉讼权利。
五、什么时候可以正式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当事人目前只是证人或者一般协助调查人员,可以在到场前接受法律咨询,但还不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委托辩护人。若询问过程中身份转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出示传唤证、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等文书,应及时明确提出委托律师的要求。
家属获知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后,可以依法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对超过24小时仍无法确认人员状态的情况,可以参考《家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超过24小时仍联系不上,怎么确认是否被刑事拘留?》。
六、律师能否陪同进入缉私局接受询问或者讯问?
现行一般刑事侦查程序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像庭审辩护一样陪同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并在讯问过程中随时发言。委托律师不意味着办案机关必须允许律师坐在讯问现场。
律师仍可以在到场前提供程序和证据咨询;当事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强制措施情况,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无罪、罪轻或者不需要羁押的意见,并在侦查终结前要求侦查机关听取意见。
如果当事人接受调查后正常离开,可以尽快向律师复盘被询问内容、出示过的文书、被调取材料和下一步要求。复盘应基于真实记忆,不得制作虚假记录或者与他人串联陈述。
七、到场前应当梳理哪些业务事实?
首先梳理本人岗位和权限:谁联系客户、谁确定货物名称和价格、谁制作商业发票和装箱单、谁向报关企业提供申报要素、谁审核报关单、谁安排付款和物流、谁有权修改系统数据。
其次梳理涉案交易时间线:合同签订、下单、付款、发货、报关、查验、入库、销售和异常发现的具体时间。每个节点应对应真实文件和经办人员。
再次区分信息来源:申报价格和品名是由境外卖方、国内货主、货代还是报关企业提供;本人是否见过真实成交合同、补充协议、返款安排或者两套发票;发现异常后是否提出过疑问、向谁报告以及如何处理。
时间线的作用是帮助准确回忆和定位材料,不是制作统一口径。无法确认的细节应如实说明记不清或需要查阅资料,不应为了让陈述“完整”而猜测。
八、通常需要保存哪些材料?
常见材料包括进出口合同、订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申报要素、原产地证明、归类资料、完税凭证、价格磋商资料以及海关查验和稽查文书。
资金方面可以保存境内外付款凭证、银行流水、信用证、第三方代付、返款、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与成交价格有关的材料。物流方面可以保存订舱、仓储、运输、签收和货权流转记录。
电子数据方面应保存工作邮件、聊天记录、公司系统操作日志、文件版本、审批流程和账号权限记录。不要截取对自己有利的少量片段后删除完整对话,也不要擅自恢复出厂设置、远程擦除或者更换设备。
如果手机、电脑已经被依法扣押,需要申请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设备或者资料,可以结合阅读《公安扣押手机、电脑后,能否申请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和物品?》。
九、办案机关要求携带原件时应注意什么?
应先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名称、时间范围和载体形式。携带原件前可以依法留存完整复印件或电子备份,但不得修改原件、补做虚假材料或者选择性隐藏不利内容。
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扣押材料或者设备时,应注意核对文书、物品名称、数量、页数、设备型号和序列号,依法取得相应清单或者交接凭证。公司资料包含其他客户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可以向办案人员说明范围和保密需要,但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依法调查。
企业应指定了解材料来源的人配合整理,同时保留一套与提交内容一致的目录,便于后续核对哪些材料已经移交、哪些仍在公司正常使用。
十、接受询问或讯问时,怎样核对笔录?
陈述应基于本人亲历事实。对他人告诉自己的内容,应说明信息来源;对行业惯例、个人判断和客观事实,应分别表达。听不懂专业问题或者对具体报关术语不确定时,可以请求对方说明问题含义,不能用猜测代替事实。
签字前应逐页核对笔录。发现遗漏、表述不准确、时间顺序错误、把“可能”记录为“确定”或者把他人行为记录为本人行为的,应当提出补充、更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允许补充或者更正。
不要在空白页、内容未完成的材料或者自己没有核对的附件上签字。也不要无正当理由拒绝阅读和核对已经如实记录的笔录。签名行为应当建立在内容完整、准确的基础上。
十一、通知到场后一般可以持续多长时间?
如果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传唤或者拘传,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并应保障饮食和必要休息。
但海关法还规定了特定区域和条件下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扣留制度,通常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该扣留与刑事诉讼中的传唤、拘传、拘留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把所有“到缉私局配合调查”都套用同一时限。
判断当事人处于何种状态,应核对决定机关、法律依据、出示的文书、起算时间以及是否已经采取新的措施。如果到场后超过预期时间无法联系,家属应先向通知单位核实,不宜仅凭小时数推断结论。
十二、哪些情况提示应尽快由刑事律师介入?
如果办案人员明确告知本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其他走私犯罪,已经出示传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等刑事文书,或者开始围绕本人是否明知虚假申报、是否参与分工和获利进行讯问,应尽快委托刑事律师。
如果公司多名人员在同一天被分别通知,办公场所被搜查,手机电脑、账册和印章被扣押,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已经失去联系,也说明案件可能已经进入较为实质的调查阶段。
即使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涉及长期低报价格、两套合同发票、境外返款、虚假品名归类、保税料件内销、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等专业问题,也适合在首次陈述前咨询律师,防止因业务流程和法律概念混淆造成不准确表达。
十三、公司涉嫌走私,普通员工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一定。单位业务存在违法问题,不等于法定代表人、报关员、货代人员、财务人员和普通员工都当然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需要结合个人是否明知走私安排、是否参与虚假申报或绕关行为、具体职责权限、参与时间、获利方式以及对结果的作用分别判断。仅有岗位名称、劳动关系、系统账号或者在单证上签字,通常仍需与指令来源、沟通记录、文件内容和实际行为结合审查。
反过来,以“只是员工”概括回应也不足以排除责任。如果员工明知真实价格、品名或贸易安排,仍主动制作虚假文件、联系上下游、规避监管或者按走私收益领取提成,个人责任需要依法评估。
十四、报关资料由客户提供,报关员是否就没有风险?
不能一概而论。报关企业和经办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核心不是资料表面上由谁提供,而是本人是否知道申报内容与真实交易不符,是否参与商议、修改、拆分和隐瞒,以及异常信息是否足以引起合理关注。
如果报关员按照正常流程接收客户资料,没有接触真实成交价格和隐藏协议,发现异常后履行核验、报告或者拒绝申报义务,这些事实应通过邮件、系统日志、工作流程和沟通记录证明。
如果存在明显异常仍反复按指示低报,使用两套单证,帮助设计虚假贸易方式或者从节税金额中分成,则“客户提供资料”不能当然排除主观明知和帮助行为。
十五、收到通知后不应做哪些事?
不要删除或更换手机、电脑和公司系统数据,不要补签、倒签、改写合同发票,不要转移货物、款项或者涉案收益,也不要联系同事、客户、货代和报关人员统一说法。
不要从非官方渠道打听所谓“内部消息”,更不要向声称可以花钱撤案、消除记录的人付款。缉私案件的立案、强制措施和案件处理均应依照法定程序。
也不要在没有核实通知真伪时,把公司全部合同、银行流水和个人身份资料发送至陌生邮箱或聊天账号。依法配合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并不冲突,关键是通过真实的官方渠道办理。
十六、律师在首次到场前可以重点做什么?
律师可以核实通知机关和可能的案件性质,帮助当事人区分行政调查、证人询问和犯罪嫌疑人讯问的程序差异,说明到场、核对笔录、材料交接和委托辩护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业务事实,律师可以根据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和单证流制作问题清单,核对真实成交价格、品名归类、原产地、贸易方式、申报主体和个人职责,帮助当事人发现记忆空白和材料缺口。
如果已经具有犯罪嫌疑人身份,律师可以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向缉私部门了解涉嫌罪名和强制措施;当事人被羁押的,可以依法申请会见。律师还可以根据证据和社会危险性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或者其他书面意见。
十七、官方数据反映当前走私犯罪案件怎样的趋势?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走私犯罪4025件9874人。白皮书还提到,检察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开展打击海上走私犯罪专项行动,并参与打击战略矿产资源走私出口等工作。
上海有关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上海打击走私犯罪白皮书(2015—2024)》显示,当地十年走私案件数量总体呈波动上涨,走私对象和手段趋于多样化,伪报价格、行李藏匿、伪报品名、海上绕关和人身藏匿五类方式合计占当地十年案件总量的74%。该数据是上海地区统计,不能作为全国比例,也不能用于推断具体被通知人员是否有罪。
这些官方信息说明走私案件越来越重视价格、品名、资金、物流和电子数据的综合审查。收到配合调查通知后,及时保存完整原始材料,比临时制作解释或者只保留部分截图更重要。
十八、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处理缉私调查时关注什么?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处理海关缉私调查和走私犯罪咨询时,会将申报主体、货主、报关企业、货代、运输和资金支付各环节拆开,核对每名人员接触的信息、作出的决定和获得的利益,避免只按职务名称推定个人明知。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企业人员犯罪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结合其公诉审查经验,安好律所在缉私案件前期尤其重视陈述与原始单证能否相互印证、个人权限与单位决策是否对应,以及主观明知能否由客观证据证明。
十九、结论
收到海关缉私局“配合调查”通知后,建议在按通知到场前先咨询刑事律师。咨询不是拒绝调查,而是尽快核实通知真实性、本人身份、案件性质和材料范围,并做好真实、完整的证据保存。
“配合调查”可能对应海关行政调查、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询问,也可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讯问。是否已经涉嫌犯罪,应以办案机关的告知、法律文书和实际程序为准,不能只根据电话中的四个字作出结论。
到场前应梳理岗位权限、交易时间线、申报要素、付款物流和信息来源;接受调查时应如实陈述、区分事实与推测并认真核对笔录。任何删除数据、修改单证、转移资金或者串联口径的行为,都可能使原本可以说明业务真实情况的材料灭失,并增加新的法律风险。
二十、常见问题
1.缉私局只是打电话,没有书面传唤证,可以不去吗?
不建议擅自不去。证人可以通过电话通知到场;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则有相应文书和程序要求。应先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通知真实性、身份和到场要求,确有困难的及时向承办人员说明并协商时间。
2.到缉私局配合调查,当天一定能回家吗?
不能保证。是否能够离开取决于本人身份、调查进展和是否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刑事传唤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特定重大复杂情形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海关法扣留和刑事拘留属于不同制度,应以实际法律文书判断。
3.以证人身份去做笔录,可以先咨询律师吗?
可以。证人可以就程序、材料和法律义务接受咨询,但此时律师不是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若询问中身份发生变化,应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告知权利并及时提出委托律师。
4.公司要求员工把手机和电脑清理干净再去配合调查,可以照做吗?
不可以。删除聊天、邮件、系统记录或者重置设备可能破坏证据,也会使能够证明正常业务和个人不明知的材料一并灭失。应保存原始数据并依法配合调取。
5.只是报关员或者普通业务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应准备能够反映本人职责权限、信息来源和实际操作的材料,例如岗位说明、业务流程、客户提供的原始单证、内部审批、邮件聊天、系统日志以及发现异常后的报告记录。是否承担责任不能只看岗位名称。
二十一、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重点参见第四条至第六条关于缉私犯罪侦查机构、海关调查权限和相关程序的规定。
官方依据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参见第三十四条、百一十九条至百二十二条及百六十一条。
官方依据三:司法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用于核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传唤讯问、证人询问、笔录核对和证据调取程序。
官方依据四: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用于核对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走私犯罪件数和人数。
官方依据五:人民检察院《上海打击走私犯罪白皮书(2015—2024)》发布信息,用于核对上海地区十年走私案件类型、手段及趋势数据,文中已明确其地域统计口径。
二十二、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系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并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办理走私及企业经济犯罪相关问题时,注重从业务链条、个人权限、主观明知、单证资金印证和程序身份变化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0月16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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