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件取保候审的审查逻辑:犯罪证据、可能刑罚与社会危险性 发布时间:2026-09-28

诈骗罪案件取保候审的审查逻辑:犯罪证据、可能刑罚与社会危险性

诈骗罪案件能否取保候审,不能只用“金额大不大”“有没有退赔”“是不是初犯”判断。

完整的审查逻辑通常包括四个层次:是否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情形;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涉嫌诈骗及个人责任;根据金额、地位作用和量刑情节可能判处何种刑罚;采取取保候审能否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干扰作证或者再次实施犯罪等社会危险。

退赔、谅解、固定住所、保证人和保证金都可能成为审查材料,但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单独决定结果。诈骗罪也不属于法律规定一律不得取保候审的罪名,终应当回到具体事实、证据和诉讼阶段。


一、取保候审在刑事强制措施中处于什么位置?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准取保后,可以在社会中生活,但必须遵守传讯及时到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报告住址和联系方式变动等法定义务,以及决定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要求。

取保候审不是撤销案件,也不是对无罪、缓刑或者不起诉的提前确认。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仍会继续。

因此,取保候审审查主要解决当前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非羁押措施能否保障诉讼,而不是提前完成对案件实体结果的全部判断。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取保候审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三、诈骗罪是否属于不能取保候审的罪名?

不属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涉嫌诈骗罪就一律不得取保候审。

但诈骗案件可能涉及多人共同犯罪、大量被害人、电子数据和资金账户,办案机关往往需要继续追查资金、固定电子证据、核实同案人员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控制后台、账目、账户和团队人员,会直接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判断。

因此,“法律允许申请”不等于“所有诈骗案件都适合取保”。罪名不是自动排除条件,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罪名名称替代。


四、为什么犯罪证据是层审查?

取保候审申请并不要求律师放弃无罪或者证据不足意见。诈骗罪是否成立,仍需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损失结果及其因果关系。

借款、投资、加盟、培训、货物买卖或者服务合同履行失败,并不因发生损失就当然构成诈骗。办案机关需要区分经营风险、民事违约、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

公司型案件还要分别证明每名人员是否明知诈骗模式、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参与多长时间、涉及哪些客户和金额,不能只凭在公司工作或者领取工资认定共同犯罪。


五、证据存在争议时,为什么仍可提出取保候审意见?

刑事拘留和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可能尚未完全收集。律师可以根据会见和家属提供的客观材料,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明知、个人参与范围或者指控金额。

同时,律师可以作分层论证:层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或者不足以证明本人承担所指控责任;第二层说明即使案件仍需继续侦查,现有证据已经被依法提取,采取取保候审也足以保障诉讼。

这两层意见并不矛盾。取保候审申请不是认罪文件,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接受办案机关对罪名、金额和责任的全部判断。


六、可能判处的刑罚怎样影响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的刑罚越重,办案机关通常越会关注逃跑、转移财产和妨碍诉讼的可能,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不自动排除取保候审。

诈骗罪设置多个量刑档次。判断可能刑罚时,应审查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诈骗金额、既遂未遂、主犯从犯、实际获利、退赃退赔、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及其他从宽从重情节。

“公司总流水”“团伙总金额”“进入某个账户的全部资金”和“个人诈骗金额”可能不是同一个数字。如果金额统计存在重复流水、合法业务、已返还款项或者超出个人参与期间的款项,可能刑罚评估也会发生变化。


七、诈骗金额较大是否必然不能取保?

不必然。金额是评估可能刑罚和案件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同一总金额下,组织者、资金控制者与参与时间短、权限有限的普通员工,其责任范围和可能刑罚可能明显不同。涉案金额尚未核实、个人责任金额存在争议、行为可能属于从犯或者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时,也应分别审查。

反过来,即使金额不高,如果犯罪嫌疑人曾经潜逃、联系同案人员统一口径、删除电子数据、威胁被害人或者取保期间再次犯罪,仍可能不适合采取非羁押措施。


八、什么是取保候审审查中的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列举了需要防止的风险,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以及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诈骗案件取保候审审查中,通常会结合上述风险判断非羁押措施能否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社会危险性不是对一个人性格的抽象评价,应由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据掌握情况、同案人员状态、被害人联系情况、资产处置行为和取保执行条件等具体事实支持。


九、哪些事实可能反映逃跑风险?

办案机关可能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到案,是否曾经逃避传唤、使用虚假身份、隐匿住址、准备出境,是否有稳定住所和联系方式,以及可能刑罚对其到案意愿的影响。

外地户籍本身不等于必然逃跑。犯罪嫌疑人在天津有稳定居所、家庭联系或者工作关系,能够提出可靠保证方式并承诺遵守执行要求,都可以作为具体审查材料。

同样,本地户籍也不能自动证明没有逃跑风险。判断应以实际行为和保证条件为基础。


十、哪些事实可能反映串供、毁证或者干扰作证风险?

公司型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掌握公司后台、财务账册、客户名单、聊天群和员工联系方式,关键证据尚未提取,同案人员仍未到案,办案机关可能担心其删除数据、转移账目或者统一口径。

如果手机、电脑、服务器数据、银行流水和公司材料已经依法提取,重要证人已经询问,同案人员大部分到案,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实施干扰行为,相关风险可能相应降低。

申请中不宜只写“不会串供”,而应说明哪些证据已经固定、本人不掌握哪些权限、与哪些人员不存在管理关系,以及取保后如何遵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规定。


十一、退赔和谅解在取保审查中起什么作用?

退赔主要反映损失弥补程度、涉案资金控制情况和悔罪表现;谅解主要反映被害人在真实、自愿基础上对赔偿和案件处理的态度。

二者可能有利于说明矛盾得到缓和、转移财产风险下降或者人身危险性降低,但都不是取保候审的法定保证。

没有全额退赔也不等于不能申请。确实无力退赔与有能力却拒绝退赔、隐匿转移财产应当区别评价。相关问题可以参阅《涉嫌诈骗但暂时无力退赔,律师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十二、认罪认罚是否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

不是。取保候审申请不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法定前提,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放弃对罪名、金额、主从犯和证据的异议。

自愿认罪认罚、稳定供述、退赃退赔等可能被用于综合评价悔罪表现和诉讼风险,但办案机关仍需依法审查犯罪证据和社会危险性。

当事人不能为了争取取保,在尚不了解指控事实和证据时作出不真实供述或者接受无法核实的金额。认罪认罚应当建立在自愿、真实和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上。


十三、固定住所、家庭责任和工作单位有多大作用?

稳定住所、家庭联系、工作单位和照护责任可以帮助说明当事人具有稳定社会联系、便于执行机关监管和传讯,但这些材料通常属于辅助因素。

房产证、租赁合同、居住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家庭成员关系和照护材料应当真实、可核验。仅提交一份内容笼统的社区证明,不能替代对证据、可能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的分析。

企业负责人提出取保申请时,还可以说明合法经营需要和替代管理安排,但不能以企业经营困难要求办案机关忽略案件风险。


十四、保证人和保证金怎样审查?

取保候审采用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方式,不能同时使用。决定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保证方式。

保证人应当与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金数额则会综合诉讼保障需要、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和经济状况等确定。

交纳保证金不是购买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认定不符合取保条件时,不会因为家属愿意缴纳较高保证金就当然同意申请。


十五、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刑事拘留后即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不需要等待拘留满7天、30天或者37天。

侦查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后,律师还可以请求检察院听取意见,围绕犯罪证据、可能刑罚和社会危险性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

关于审查逮捕前的律师工作,可以参阅《涉嫌诈骗罪,律师能在批准逮捕前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吗?》。


十六、批准逮捕后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可以。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仍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捕后审查会特别关注批准逮捕后是否出现新变化,例如主要证据已经固定、同案人员已经到案、责任范围缩小、退赔谅解完成、身体状况变化或者可能刑期下降。

取保候审申请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区别,可以参阅《已经批准逮捕,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十七、不同诉讼阶段由谁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以后,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书应当提交给当前有权决定强制措施的机关,并写明案件阶段、涉嫌罪名、羁押地点、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向没有决定权的机关反复提交相同模板,或者在案件已经移送后仍只向原机关申请,可能延误处理。律师首先应核实案件当前承办机关和程序节点。


十八、诈骗罪取保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案件事实方面,可以准备合同、履行凭证、交易记录、资金用途、产品交付、公司账册和能够说明真实经营的材料。

个人责任方面,可以准备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入职离职记录、考勤、工资提成、客户清单、后台权限和个人账户流水,区分公司整体行为与个人参与范围。

社会危险性方面,可以准备到案经过、固定住所、家庭联系、工作情况、健康材料、保证人信息,以及证据已经固定、同案人员已经到案等说明。

退赔方面应保留转账凭证、收款确认、赔偿协议和真实谅解材料。所有材料都应与申请理由相互对应,不能只追求数量。


十九、律师应当怎样形成取保候审意见?

有效的取保候审意见通常不是简单罗列“初犯、偶犯、家庭困难”,而是把法定条件与证据逐项对应。

律师应先判断是否存在无罪、证据不足或者责任范围争议,再评估可能刑罚;随后说明关键证据是否固定、是否存在逃跑和妨碍诉讼的具体风险;后提出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方案,并附能够核验的材料。

对已经被拒绝的申请,还应明确写出后来出现的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理由,避免原样重复提交。


二十、天津诈骗罪律师如何审查取保候审条件?

天津诈骗罪律师办理取保候审事项,应把诈骗罪构成、个人金额、地位作用和社会危险性放在同一分析框架中,而不能只向家属询问是否愿意退赔。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办理诈骗犯罪和取保候审案件时,会结合会见情况、交易资料、资金流向、岗位权限和案件阶段,分别审查定罪证据、可能刑罚和非羁押措施的执行条件。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具有8年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经历。其处理诈骗罪与审查逮捕争议时,注重区分公司整体金额与个人责任、案发后的退赔表现与案发时的主观目的,并根据案件进展调整取保、不予批捕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二十一、结论

诈骗罪案件的取保候审审查,应当按照“法定情形—犯罪证据—可能刑罚—社会危险性—保证条件”的顺序展开。

涉案金额、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固定住所和保证金都有作用,但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单独决定结果。金额需要落实到个人责任,退赔需要区分真实无力与恶意拒绝,社会危险性需要由具体事实而不是抽象评价证明。

刑事拘留后即可提出申请;批准逮捕后仍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根据捕后变化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应当根据不同阶段提交有针对性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


二十二、常见问题

1.涉嫌诈骗罪是不是必须退赔后才能申请取保候审?

不是。退赔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前置条件,但可能影响悔罪表现、损失弥补和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评价。

2.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就绝对不能取保吗?

不是绝对不能,但金额可能影响法定刑和逃跑风险评价。仍需审查金额是否准确、个人责任范围、主从犯、从宽情节以及证据是否固定。

3.申请取保候审是否等于承认诈骗罪?

不等于。律师可以对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明知、个人行为和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同时说明即使案件继续侦查,采取非羁押措施也足以保障诉讼。

4.取保申请被拒绝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等待期限。出现证据固定、同案人员到案、退赔谅解完成、责任范围变化或者身体状况变化等新事实、新材料后,可以结合案件阶段再次申请。

5.取保候审后案件是不是就结束了?

不是。取保候审只改变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仍会继续,终结果仍取决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二十三、官方依据

1.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4.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


二十四、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长期从事诈骗犯罪、取保候审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注重从犯罪构成、个人责任与社会危险性三个层面审查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条件。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9月28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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