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但暂时无力退赔,律师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发布时间:2026-09-17

涉嫌诈骗但暂时无力退赔,律师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可以申请。暂时没有能力退赔,不等于依法失去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全额退赔也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必要条件。

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主要审查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案件证据是否已经固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能否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再次实施犯罪等社会危险。

退赔确实是诈骗案件中重要的悔罪和损失弥补因素,可能影响取保候审、逮捕必要性、认罪认罚从宽和终量刑。但是,“暂时确实无力退赔”与“有能力退赔却拒不退赔、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应当区别评价。

律师仍可围绕证据不足、个人作用较小、涉案金额存在争议、证据已经固定、稳定住址、无妨碍诉讼可能,以及真实财产状况和可执行的赔偿计划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是否能够取保,终取决于案件整体情况。不能向家属承诺“交钱就能出来”,也不能反过来说“没有退赔就一定不能申请”。


一、法律是否规定诈骗案件必须先退赔才能取保候审?

没有这样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上述法定条件中并没有“必须全额退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对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因此,退赔不是取得申请权的门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阶段,向当前负责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没有退赔为什么仍可能影响取保候审结果?

虽然退赔不是法定前置条件,但诈骗案件直接涉及财产损失,办案机关通常会把损失是否弥补、当事人的态度和履行能力作为综合判断因素。

积退赔可能反映悔罪态度,降低被害人矛盾,增加采取非羁押措施后能够遵守规定的可信度。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控制着涉案款项却拒绝说明去向,或者在案发后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要求他人代持资金,办案机关可能据此判断其悔罪表现不足,甚至担心其继续转移赃款、妨碍追赃或者逃避诉讼。

但对于确实没有收入、名下没有可供处分财产、所得已经用于合理支出,或者仅获得少量工资和提成的人,不能简单把客观无力履行等同于主观拒绝赔偿。此时应当用真实材料说明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获利以及涉案资金去向,而不是只在申请书中写一句“家庭困难”。

2026年修订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也作了类似区分:没有退赃退赔或者未达成和解的,从宽幅度可以相应酌减;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但被害人要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协议的,一般不影响从宽;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的,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一规则不能直接替代取保候审审查,却说明真实无力与恶意拒绝在法律评价上并不相同。


三、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除退赔外还会审查什么?

,审查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涉嫌诈骗。如果案件属于借贷、投资、加盟、买卖或者服务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因经营失败或者没有按期还款就认定诈骗。

第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公司型案件中,普通员工是否参与虚构事实,是否明知业务真实情况,入职时间、岗位权限、客户数量、涉案金额和实际获利分别是多少,都可能影响可能刑罚和羁押必要性。

第三,审查社会危险性。包括有无固定住所和稳定联系方式,是否主动到案,是否有逃跑经历,关键电子数据和账目是否已经提取,同案人员和证人是否已经到案,以及取保后是否可能串供、毁灭证据或者再次实施犯罪。

第四,审查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案件进展。如果现有事实可能认定为从犯、金额较低、作用较小,或者案件证据已经固定、继续羁押必要性下降,均可以成为申请依据。

第五,审查保证条件。当事人能否提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能否遵守传讯到案、报告住址变动、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市县等规定,也会影响决定。


四、怎样证明是暂时无力退赔,而不是有能力拒不退赔?

应当提交能够核验的客观材料,并对资金去向作出一致、真实的说明。

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提供银行账户流水、工资收入、纳税或者社保记录、名下房产车辆查询情况、负债凭证、医疗支出、家庭成员收入与赡养抚养负担等材料。犯罪嫌疑人如果仅领取固定工资或者少量提成,应当核对工资发放记录和实际获利,不宜把公司全部资金缺口都笼统归入个人退赔责任。如果涉案款项已用于经营支出、返还客户、支付货款或者员工工资,可以提供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和账册,说明资金并非仍由个人控制。对无法解释的现金支取或者转账,应当如实核对,不能临时编造用途。家属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先行退赔的,可以保留筹款来源、转账凭证、收款确认和协商记录;暂时只能部分退赔的,可以说明已筹金额、剩余缺口和后续计划。

赔偿计划应当现实可行,不能为了取保作出明显无法履行的承诺。


五、只能部分退赔,对申请取保候审有没有帮助?

可能有帮助,但不能保证取保。

部分退赔能够反映在现有能力范围内弥补损失的态度,尤其是能够说明退赔金额与个人实际获利、责任范围和家庭经济状况相匹配时,通常比完全没有说明更有参考价值。

不过,办案机关不会只看转账数额。如果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是组织者或者主要获利者,案件仍在追查同案人员和资金,或者存在继续转移财产、干扰被害人的风险,部分退赔可能不足以消除社会危险性。

退赔还应当通过合法、可核验的方式进行。不要把钱交给身份不明的中间人,不要购买虚假谅解书,也不要私下要求被害人改变陈述。

被害人主动协商时,可以由律师协助确认沟通边界、付款账户和书面凭证。


六、家属必须借钱、卖房为当事人退赔吗?

法律没有规定家属必须用自己的财产替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赔应当尊重家属真实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家属可以在了解案件责任范围、资金缺口和收款路径后自愿筹款,但不宜因“交钱就能取保”的口头承诺而仓促借高息贷款、变卖唯一住房或者向不明账户付款。

尤其在公司型诈骗案件中,侦查初期认定的总金额不一定等于个人终应承担的金额。

如果个人是否明知、参与期间、被害人范围和重复流水尚有争议,律师应先核对基本事实,避免家属把对公司整体的损失理解为个人必须全额承担的退赔数额。家属即使暂时不退赔,也可以协助律师提供真实财产材料、固定住所证明、保证人信息和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原始证据。

不要销毁手机数据、代为转移财产或者联系同案人员统一口径。


七、没有退赔,能否同时主张案件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诈骗?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不等于承认犯罪,暂时没有退赔也不妨碍律师依法提出证据和定性意见。

诈骗罪是否成立,要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对方处分财物与欺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普通债务违约、项目经营失败或者合同履行争议,不会因为没有能力退款就当然转化为诈骗罪。

律师可以在一份申请中作分层论证:首先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或者不能证明本人明知、参与;其次说明即使案件需要继续侦查,证据已经固定、个人作用较小、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这样的意见并不矛盾。

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律师还可以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相关程序可参阅《涉嫌诈骗罪,律师能在批准逮捕前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吗?》。


八、保证金和退赔款是一回事吗?

不是。保证金用于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诉讼规定,符合条件且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可以依法领取退还的保证金。退赔款则用于返还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法律性质和用途都不同。

取保候审采取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方式,二者不能同时使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保证金数额应综合诉讼保障需要、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以及经济状况等确定,成年人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不能把“交保证金”理解为花钱购买取保,也不能把退赔款直接当作保证金。

家属付款前应核对正式决定、交款通知和指定账户,不应将款项交给个人或者所谓中间人。


九、确实交不起保证金,是否就不能取保?

不一定。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提出保证人,也可以责令交纳保证金。

能够找到符合条件并愿意履行监督、报告义务的保证人时,可以依法采用保证人方式。保证人应当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家属身份本身不当然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仍需由决定机关审查。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力交纳保证金,四部门规定明确,可以依法监视居住。具体采用何种强制措施,仍由办案机关结合案件情况决定。


十、刑事拘留阶段和批准逮捕后,申请方式有什么不同?

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还可以请求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围绕证据和社会危险性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

已经批准逮捕后,仍可向当前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可请求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捕后申请应尽量说明与批准逮捕时相比出现了哪些新情况,例如主要证据已固定、同案人员已到案、个人责任范围缩小、部分退赔已经完成、健康状况变化,或者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批准逮捕后的两种申请路径,可继续阅读官网已发布的《已经批准逮捕,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十一、全国不批捕数据能否说明无力退赔也容易取保?

不能直接这样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953825人,批准和决定逮捕664171人,不批捕325562人,不捕率为34.1%。在不批捕人员中,证据不足不捕165246人,占50.7%;无逮捕必要不捕143448人,占44.1%。

这些数据说明,检察机关会独立审查证据条件和逮捕必要性,证据不足或者没有逮捕必要均可能导致不批捕。

但数据属于全国所有罪名、所有地区的总体统计,不是诈骗案件的取保成功率,也不能据此预测某个无力退赔案件的结果。

是否支持取保,仍要回到个案证据、个人作用、可能刑罚和社会危险性。引用全国数据不能替代针对案件的申请理由。


十二、官方案例是否说明没有退赔也一定能取保?

不能作这样的推论。人民检察院曾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其中涉案人员因没有收入、涉案资金已经花费而无力赔偿,检察机关结合其具体情节、帮教条件和赔偿计划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这一案例能够说明“客观无力赔偿”并非法律上的绝对障碍,但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涉案金额、帮教条件等特殊事实,不能照搬到成年人的诈骗案件,也不能据此承诺取保。

引用案例时,应提炼可比较的审查因素,而不是只复制结果。

成年人的公司型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可能对犯罪规模、人员在逃、资金追缴和串供风险作更严格审查。


十三、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怎样写?

申请书应先写清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羁押地点、当前案件阶段、受理机关和明确请求,再用可核验的事实说明理由。

证据方面,要说明现有证据的争议、个人参与范围、资金流向和实际获利。

社会危险性方面,要说明固定住址、到案经过、证据固定程度、同案人员情况以及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和再犯风险。

退赔方面,要如实说明当前能力、已退金额、资金来源和后续计划,并附相应凭证。

保证方面,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方案。

如果申请是在批准逮捕后再次提出,还应当单列“新事实、新材料和新理由”,避免只是重复此前已经被否定的内容。办案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告知并说明理由;出现新的事实和材料后,可以结合案件阶段再次申请。


十四、天津诈骗罪案件中,律师如何评估取保空间?

诈骗案件的取保申请不能只围绕是否凑到一笔钱,还应同时审查犯罪构成、个人责任、金额和社会危险性。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并曾获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两次、天津市十佳公诉人等荣誉。

办理诈骗犯罪和取保候审案件时,注重将退赔能力与个人实际获利、资金控制、证据固定程度和社会危险性分别分析,避免把“没有全额退赔”简单等同于“没有取保条件”。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可通过会见、核对案件阶段、整理财产和交易材料,向有权机关提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取保后案件仍会继续办理,关于后续结果可以阅读《已经取保候审,之后还会被判实刑吗?》。


十五、结论

涉嫌诈骗但暂时无力退赔,律师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全额退赔不是法定必要条件,是否取保要综合审查证据、可能刑罚、个人作用和社会危险性。退赔确实可能影响取保和量刑,但真实无力与有能力拒绝、隐匿转移财产不同。

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收入、资产、负债、资金去向和家庭负担材料,在能力范围内完成部分退赔或者提出可行计划,同时围绕证据是否充分、涉案金额、主从犯、证据固定程度和保证条件形成完整意见。

家属无需为了“换取取保”不计后果地借款,也不要相信交钱即可放人的承诺。

律师申请的重点,是用事实和材料说明即使案件继续办理,采取取保候审也足以保障诉讼,而不是用退赔替代全部法律审查。


十六、常见问题

1.诈骗款一分钱没有退,申请取保候审一定会被拒绝吗?

不一定。办案机关会综合审查证据、个人作用、可能刑罚和社会危险性。没有退赔可能影响悔罪评价,但不是自动拒绝取保的法定理由。应如实说明无力退赔的原因并提交其他取保依据。

2.家属只退得起一部分,是否有必要先退?

可以在核实责任范围、收款主体和资金来源后,在真实能力范围内自愿部分退赔。部分退赔可能体现弥补损失的态度,但不能保证取保,也不应以虚假承诺或者购买谅解的方式进行。

3.申请取保候审是否等于承认构成诈骗罪?

不等于。律师可以一方面对证据不足、主观明知、个人行为和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另一方面说明即使案件继续侦查,采取取保候审也足以防止社会危险。

4.无力退赔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吗?

需要结合真实意愿和案件情况判断。没有退赔可能使从宽幅度相应减少,但确实无力赔偿与有能力却拒绝赔偿、隐匿转移财产不同。是否适用及从宽幅度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

5.退赔款可以直接作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吗?

不可以混同。退赔款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保证金用于担保遵守取保规定,二者性质、收款程序和是否退还均不同。


十七、官方依据

1.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4.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

5.人民检察院:大手拉小手|河北高阳:附条件不起诉 嫌疑人获新生

6.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

十八、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曾获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两次,并获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业务标兵等荣誉。长期办理诈骗犯罪、取保候审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注重从犯罪构成、个人责任、实际获利、财产状况与社会危险性等多个层面评估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条件。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9月17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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