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骂人、发视频曝光,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从法新案例看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2026-10-26

网上骂人、发视频曝光,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从法新案例看责任边界

不一定。网上辱骂、恐吓或者发布曝光视频,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按照具体行为类型,审查情节、社会秩序损害及其他构成条件,不能只凭“发得多、播放量高、对方报了案”就直接定罪。

但不构成寻衅滋事,不意味着言论合法。相关行为仍可能侵犯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时,也可能涉及侮辱、诽谤等刑事责任。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宗网络寻衅滋事案件,涉及近2000条视频、累计约100万播放。代号菊律师与团队从争议起因、内容统计和法定要件入手开展辩护,终取得绝对不起诉结果。理解这个案例,需要先区分网络侵权与刑事犯罪各自解决的问题。


一、热点回顾:法为什么通过人格权禁令制止网络暴力?

2026年9月16日,法公布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涉及两名博主发布侮辱、诽谤言论并煽动粉丝攻击,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也受到影响。

李某已经提起名誉权诉讼,相关攻击仍在持续,因此又申请先行制止。法院结合信息传播、损害及制止侵害的紧迫性,裁定停止侵权,禁令有效期六个月。官方案例原文。

这是一种民事救济,并非对有关人员作出寻衅滋事罪判决。它的重点是及时制止侵害:当信息仍在传播,受害人可能持续受到影响,仅等待事后赔偿或案件终审结,未必能够有效保护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能够证明人格权侵害正在或即将发生,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法典官方文本。

因此,“是否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与“是否已经构成某项刑事犯罪”,不能混为一谈。受害人需要及时保护,刑事指控也需要符合各自证明要求。案件被认定为侵权,并不自动完成寻衅滋事罪的全部证明;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也不妨碍依法分析民事责任。


二、网上辱骂与散布虚假信息,不能套用同一个入罪公式

2013年网络诽谤等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两类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分别作了规定。

一类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并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另一类是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仍在网上散布、组织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两类行为的内容与具体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加区分地写成所有网络辱骂案件的唯一标准,也不能只要看到负面言论就跳过对相应条件的证明。司法解释官方原文。

分析时应先明确视频讲了什么:是事实陈述、评价,还是辱骂、恐吓、虚构指控;再核对行为次数、对象、传播方式、实际影响和形成原因。不同内容应当分别审查,不能仅凭账号整体风格作结论。


三、有私人纠纷、只针对一个人,就一定不构成寻衅滋事吗?

也不能这样理解。纠纷起因和针对对象是重要事实,但不是单独的免责条件。

2013年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条,对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有关行为规定了“一般不认定”的规则,也规定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例外。相关规定。

因此,双方此前是否认识、是否存在真实纠纷、谁先实施侵害,以及后来是否继续升级,都应完整核对。仅说“我是在维权”“对方先骂我”,不能替代对具体言论与行为的审查。

即使某一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借维权之名公然侮辱、捏造事实或披露隐私,也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保护正常维权,不意味着允许使用任何表达方式。


四、安好案例:近2000条视频、约100万播放,为什么终不起诉?

根据律所保存的办案资料,当事人与对方相识,后来发生矛盾。对方先行发布侮辱内容并披露其家属隐私,当事人随后通过多个账号持续发布针对对方的视频,作品数量接近2000条,累计约100万播放。

对方控告其长期辱骂、造成精神损害。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持续时间、视频数量、传播数据和有关损害材料,都成为需要回应的问题。

代号菊律师与团队首先梳理双方争议的完整起因,而不是只看当事人后来发布的内容。随后核对作品统计,区分哪些涉及争议对象、哪些具有相关性质,以及账号全部作品的累计播放量能否直接代表涉案内容的传播。

团队还围绕社会秩序后果、主观目的及相关材料对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推动听证,让审查回到是否满足刑事追诉条件。

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没有被追究该案刑事责任。安好官网案例介绍。

这一结果不等于“100万播放量以下都没事”,也不等于针对熟人的辱骂都不违法。真正有意义的,是对具体内容、统计范围、纠纷背景和法律要件逐项核查,而不是给播放量划一条所谓安全线。


五、播放量、精神损害材料与因果关系,应当怎样理解?

传播数据有证明意义,但必须明确统计对象。单条内容、涉及同一对象的内容,与账号全部作品的累计数据,并不是同一个口径。重复发布、搬运、第三人参与等情况,也需要结合记录区分。

精神损害及相关医疗材料同样应当认真审查,不能轻率否定。但材料证明了什么、与哪些行为有关、是否达到特定犯罪要求的后果,需要结合全案分析,不能仅凭先后发生就直接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并非所有有关罪名都必须出现精神失常、自伤等后果才可能成立。不能把某一结果型情形误写成所有案件必备条件,也不应要求受害人等到损害进一步恶化才求助。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在上述案件中的证据工作,正是将传播范围、内容性质、实际后果与适用条件分别核对,而不是否定网络侵害本身的危害。


六、不构成寻衅滋事,是否就不可能被追究其他责任?

不是。2023年“两高一部”网络暴力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构成条件,依法区分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责任,不能把所有网暴行为都装进同一个罪名。指导意见正式文本。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构成人格权侵害的行为,仍可能涉及停止侵害、删除相关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等民事处理。是否通过自诉、公诉或民事程序解决,也应按照具体条件分别判断。

对发布者而言,不能把“不构成这个罪”理解成继续发布的许可;对受害人而言,也不必把维权希望只放在一个刑事罪名上。


七、律师介入网络言论案件,首先应当核对哪些材料?

应尽量保留完整发布内容、原始链接、账号信息、发布时间、传播记录,以及前后聊天、投诉和处理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话,也不能把第三人的留言直接归到当事人名下。

已经被要求停止相关行为的,应依法处理并保存记录,不继续扩大侵害;涉及争议材料的保存或依法删除,应避免毁损原始证据。

委托天津刑事律师分析时,可以先说明案件阶段及办案机关关注的行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可结合会见、阅卷,核对指控内容、证据范围及具体罪名条件;涉及民事禁令、赔偿等事项,则应分别分析,不能用刑事辩护意见包办全部争议。


八、结论

网上骂人、发视频曝光,不当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也不能以私人纠纷或自认维权为由排除一切责任。

法禁令案例关注及时制止人格权侵害,安好不起诉案例体现具体刑事条件的审查。两者并不矛盾:应当保护受侵害者,也应根据事实和证据准确划定责任。


九、常见问题

1. 只骂一个人、不针对陌生人,就一定不构成寻衅滋事吗?

不能这样判断。对象是否特定、双方有无纠纷,都是审查因素;仍要结合行为性质、情节、处理经过及秩序损害判断,也可能涉及其他责任。

2. 曝光的事情是真的,就可以公开对方所有个人信息吗?

不可以这样推断。事实真实与披露范围适当,是不同问题。公开隐私、无关身份信息或进行人身攻击,仍可能侵害人格权益,正常维权也应遵守法律边界。

3. 对方先辱骂,我反击就没有责任吗?

不一定。先行侵害与矛盾形成过程应被审查,但不自动使后续行为合法。要看反击内容、方式、持续程度和实际后果,不能只按“谁先骂”决定全部责任。

4. 检察院不起诉后,对方还能要求赔礼道歉或者赔偿吗?

有可能。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根据侵权事实和适用条件判断。安好上述案例中的刑事不起诉,不应被扩大解释为所有相关民事请求都当然不成立。


十、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2026年9月16日发布,参见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官方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参照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停止人格权侵害措施的规定。

官方依据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参照第五条。

官方依据四: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参照条及有关情节认定规定。

官方依据五:《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参照不同责任类型及依法保护人格权益的规定。


十一、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曾获聘天津广播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问律师》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其刑事辩护及普法经历,与本篇涉及的罪名区分、证据审查和公众法律理解相关。官网个人介绍。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6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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