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加盟”为什么被判合同诈骗?与真实经营失败怎样区分? 发布时间:2026-10-26

“套路加盟”为什么被判合同诈骗?与真实经营失败怎样区分?

“套路加盟”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关键不是加盟店终亏损,而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骗取对方财物并达到相应入罪条件。

真实经营失败与合同诈骗,不能只按“收了多少钱”“开了多少家店”“有没有签合同”区分。既要避免把经营纠纷直接当成犯罪,也不能让虚假的招商项目借合同外观掩盖诈骗。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宗合同诈骗案件,涉及上千万元指控,代号菊律师与团队围绕合同履行、经营资料和资金用途开展辩护,取得取保候审后公安撤案的结果。将这类证据工作与法公布的加盟案例对照,可以更清楚地理解责任边界。


一、热点回顾:同样是加盟纠纷,为什么有的承担民事责任,有的被判刑?

2026年8月12日,法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其中叶某等人以虚构品牌关联、夸大业绩等方式招商,收取费用后未实质提供承诺的经营支持,骗取300余名被害人5400余万元,四名被告人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同批案例还包括虚假经营数据引发的民事撤销合同案件,以及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它们并未被作同一种法律评价。法官方发布。

这批材料是对既有案件的集中发布,不是2026年8月新发生或新宣判的同一批事件。其解读价值在于:加盟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行政管理,也可能达到刑事犯罪程度,不能仅看一个“加盟”标签作判断。

判断路径应当从具体事实出发。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承诺的经营资源是否存在、服务是否实际提供,以及取得款项时的主观目的,都应有相应材料支持。只有看清这些问题,才能解释为什么看似相近的招商业务,可能出现不同处理结果。


二、合同诈骗审查的重点,为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等,作为合同诈骗的认定内容。正常交易同样会收钱、产生利润,不能把取得对方付款本身等同于非法占有。现行刑法原文。

主观目的应结合客观事实判断。例如,经营资源是否真实、是否明知无法提供关键服务仍持续收款、实际怎样履约、款项如何使用,以及出现问题后怎样处理,都可能具有证明意义。

审查的时间也不限于合同签订前。法律涉及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应结合有关行为发生时的认识和目的分析,不能机械地说“初真想经营,后来无论做什么都只是违约”。

反过来,也不能仅因后来资金链断裂、项目失败,就倒推此前必然抱有诈骗故意。结果与行为之间的联系,需要由证据解释。


三、有门店、设备和培训,就一定只是经营失败吗?

不一定。真实门店、设备交付和培训记录,是判断实际经营与履约的重要材料,但不能单独决定案件性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以小额或部分履行诱骗继续签约、履约的相应情形。因此,有过部分履行,不代表所有收款都当然合法;同时,部分服务没有达到预期,也不能直接认定全部项目虚假。

应将宣传承诺与实际履行对照:对方为什么选择加盟、关键资源是否存在、承诺服务提供到什么程度、缺失原因是什么,以及该问题与付款之间有什么联系。

资金用途也要放回业务背景。款项投入经营,不当然排除诈骗;用于其他事项,也不能不看合同安排和具体情况就直接证明非法占有。应将合同、账目、支付记录及沟通材料相互核对,避免凭单一流水作结论。


四、安好案例:上千万元合同诈骗指控,怎样从取保推进到撤案?

根据律所保存的办案资料,当事人被刑事拘留,面临上千万元合同诈骗指控,还存在中间人的不利指认及其他外部压力。案件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相关损失来自诈骗,还是经营及履行障碍。

代号菊律师与团队介入后,多次会见并到企业调取合同、经营材料,核对资金用途、履行过程和有关人员说法,将能够反映真实交易背景的材料整理为证据和法律意见,在审查逮捕前提交。

当事人在刑拘约30天时取得取保候审。团队没有因此把案件视为结束,而是继续围绕经营真实性、履约情况及非法占有目的推进辩护,约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安好官网相关案例介绍。

这里的约30天、约一年,都是该案的实际处理情况,不是其他合同诈骗案件的统一期限;取保候审与撤案,也是两个不同程序结果。

该案材料没有将业务明确记载为加盟招商,不能把它改写成“加盟诈骗撤案案例”。能够与热点对照的,是审查合同、经营和资金证据的方法,而不是行业场景完全相同。


五、普通招商人员会不会与公司负责人承担同样责任?

不能只凭同在一家公司、同样拿工资,就推定每个人具有相同认识和责任;但也不能以“只是员工、没有分红”直接排除共同犯罪。

应核对本人是否知道关键宣传不实、实际怎样介绍项目、能接触哪些业务资料、是否参与实施相关欺骗,以及参与期间和作用。公司负责人、招商主管和普通工作人员的事实,需要分别证明。

如果当事人本身并不知道经营资源虚假,其工作记录和信息接触范围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明知骗局仍积参与,岗位名称就不是免责理由。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团队分析经营类案件时,既需要还原项目整体业务,也需要将材料落实到具体人员,不能用公司层面的结论直接替代个人责任判断。


六、发生加盟纠纷后,哪些材料值得完整保留?

加盟商可以保留原始宣传、完整聊天、合同及附件、付款记录,以及设备、培训、供货和经营支持的实际交付资料。材料应能够对应签约前的承诺与签约后的履行,不只截取一句“保证赚钱”。

公司或被调查人员则应依法保存经营资源、采购供货、人员安排、培训服务、资金收支及退款沟通等资料。不能事后补造履约记录,也不能删除客户资料或与相关人员统一口径。

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还应先核对法律文书、指控罪名和案件阶段。委托天津刑事律师团队时,不必只围绕“能不能退钱解决”沟通,而应同时说明哪些事实有争议、哪些证据能够证明。


七、结论

加盟亏损不是合同诈骗的同义词,有合同和部分服务也不是排除犯罪的充分理由。需要把经营真实性、欺骗方式、相关阶段的主观目的、实际履约和资金用途结合起来审查。

法发布的不同类型加盟案例,与安好合同诈骗撤案案件,共同提供了有用的分析方向:法律责任不能只由商业标签和损失数字决定,应落到具体行为、证据与构成条件。


八、常见问题

1. 加盟公司没有备案,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吗?

不一定。备案、经营条件与刑事犯罪构成需要分别审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设有行政管理与责任规定,不能仅凭未备案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诈骗;有其他欺骗事实的,也不能以“只是备案问题”掩盖。

2. 已经提供设备和培训,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吗?

可能。应审查这些履行是否真实、与承诺怎样对应,以及是否存在通过部分履行继续骗取款项的情形。但也不能仅因设备、培训效果不佳,就直接认定诈骗。

3. 加盟店确实经营亏损,能证明公司没有诈骗故意吗?

不能单凭亏损证明。需要区分正常经营不善,与通过欺骗获取加盟款后放任项目失败等不同事实;经营资料、履约记录和资金使用情况都应核对。

4. 合同诈骗案件已经取保候审,是不是就等于撤案了?

不是。安好上述案件在取保后仍持续推进辩护,后来才取得公安撤案结果。其他案件也应以正式文书和实际程序状态为准,不能将取保理解为案件自然结束。


九、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人民法院《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2026年8月12日发布,参照其中关于民事欺诈、行政处罚与合同诈骗的不同案例。

官方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参照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官方依据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官方全文,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参照经营条件、信息披露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十、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具有法学硕士教育背景,曾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执业方向包括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辩护。合同履行、款项用途和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篇所涉经营类案件的重要证据问题。官网个人介绍。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6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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