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后收“删帖费”,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发布时间:2026-11-03

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后收“删帖费”,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不一定。发布企业负面信息、随后收取所谓“删帖费”,既不能仅凭“收了钱”就认定敲诈勒索罪,也不能因为签了推广合同、信息属实或者企业先提出联系,就认定收费合法。刑事审查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以发布、继续传播或删除信息为筹码,对企业实施威胁、要挟并索取财物;相关数额或次数是否达到入罪条件;这些事实能否由完整证据证明。即使不构成敲诈勒索,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2026年10月,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涉舆情敲诈案例使这一问题受到关注。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在相关刑事辩护中,关注信息、沟通、付款与行为人主观认识之间能否形成可靠的证据链。


一、热点发生了什么: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案件,到了哪一步?

司法部主办的智慧普法平台于2026年10月14日刊载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4起涉网络舆情敲诈典型案例。其中,山西太原一案涉及通过自媒体矩阵针对性发布企业负面帖文,诱使企业联系删帖,再以加入俱乐部、签宣传推广协议或赞助活动等名义收钱;公开材料称涉案金额120余万元,4名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湖北武汉一案涉及发布企业负面帖文、暗示“花钱消灾”并以删帖名义索财;公开材料称涉案金额10余万元,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侦办。两案均不能据此表述为法院已经认定有罪。查看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刊载的案例。

同批公布的另一案件中,嫌疑人被指编造虚假负面信息,强迫相关单位购买其经营的体检服务,公开涉嫌罪名为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这也说明,“负面帖文+收费”不是固定对应一个罪名;交易是否被强迫、是否滋扰恐吓、索财方式是什么,都需要分别审查。


二、为什么“签了推广合同”也不能自动排除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条件。法、检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判断重点不在款项被写成“删帖费”“宣传费”还是“赞助费”,而在付款的真实原因。如果发布者控制信息传播,一边暗示不付款就继续曝光、扩大传播或制造新的负面内容,一边要求签约付款,形式上的服务合同未必能改变行为性质。反过来,存在实际、独立的合法服务,也不能不看合同履行、沟通过程和款项对应关系,就把每笔费用都算作敲诈所得。

企业先打电话、主动提出协商,同样不是决定性事实。需要还原联系之前的信息发布方式、发布者是否有针对性地制造压力、后续谈判有没有继续要挟,以及企业为何付款。没有直接写出“不给钱就发帖”,不等于可以不审查聊天、语音与行为前后联系形成的整体意思。


三、负面信息是真的,发布者就有权收钱吗?

没有。真实、具有公共利益的信息可以依法反映和讨论,但信息真实性不赋予发布者以继续发布或删除为条件向企业索财的权利。审查敲诈勒索时,要看信息是否被当作施压工具,而不是仅问帖子真假。

同时,信息虚假也不意味着一律按敲诈勒索处理。虚假信息的编造、传播,可能牵涉名誉、商业信誉及其他责任;若有强迫购买服务、扰乱秩序等行为,还要对应不同构成条件。上述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案例已经呈现不同涉嫌罪名,不能用一个流行标签替代具体法律分析。

还要注意司法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规定情节的,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不等于“有偿删帖一定合法”。


四、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应怎样核对证据?

首先要固定原始帖文、发布时间、修改与删除记录,确认谁实际控制发布账号。其次要核对完整聊天和通话,确定索财语言是否与发布、继续传播或删除信息相联系。再次要看合同、发票、转账与实际服务:付款对应哪条信息、哪次沟通、何种服务,是否存在正常业务的独立对价。

如果多名人员参与,还应分别核对谁提出发布方案、谁撰写或审核内容、谁与企业谈判、谁收款以及各人何时知晓相关安排。不能把团队或公司的全部行为,未经个人证据对应,就归到每一名员工身上。金额也应逐笔核对,不能只按合同总额或账户总入账认定敲诈金额。

对于被指控的一方,原始设备、账号权限、合同履行资料、完整沟通记录和资金去向都可能影响定性。对于被索财的企业,保留原帖、对方要求、付款原因和付款凭证,同样比只提供一张截图更有助于查清事实。任何一方都不应删改记录、补造服务材料或与相关人员统一说法。


五、安好的真实案件能提供什么参照?

据律所保存的办案资料,另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教唆他人索要50万元。代号菊律师与团队没有只从“是否有人要钱”判断责任,而是统一时间线,逐项核对聊天、录音、监控、同案人员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审查当事人的具体言行与证据之间是否吻合。该案在刑事拘留37天内未获批准逮捕,后经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这不是一起“发帖删帖”案件,不能把其事实移植到本次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事件。可供参照的是辩护方法:在舆情敲诈案件中,同样必须把信息发布、要挟内容、付款决定及个人参与放进同一时间线,用原始证据检验,不能靠罪名标签作结论。个案结果也不代表其他案件会得到相同处理。


六、企业收到“付费删帖”要求,或相关人员已被调查,先做什么?

企业应完整保存帖文页面、账号信息、对话原文、通话记录、合同和付款资料,记录每次沟通与付款的具体时间。对方要求付款时,先识别是否带有继续曝光、重复发布或扩大传播等施压内容,不宜仅凭口头承诺付款后再补证据;存在涉嫌犯罪情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涉嫌人员及家属则应尽早核对案件阶段和涉嫌罪名,由律师了解指控所依据的具体信息、交流及款项。围绕“没有说过威胁的话”作简单否认,或者仅提供一份推广合同,都未必足以回应案件中的全部疑点。安好刑事律师团队在此类案件中会把行为性质与个人责任分开审查,再决定是否提出不批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庭审辩护意见。


七、结论:不是所有“删帖费”都是敲诈,也没有“付钱删帖”的当然免责规则

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回到威胁、要挟与索财之间的联系,以及法定数额或次数和证据证明情况。真实信息、企业主动联系、双方签约,都不能单独决定结论;没有敲诈勒索构成事实,也仍须审查有偿删帖、虚假信息传播等其他法律风险。热点中的公开案件尚未全部形成终局裁判,应以之后的正式司法文书为准。


八、常见问题

1. 企业负面信息属实,要求付费删除一定不犯法吗?

不是。信息属实不代表可以以继续发布、扩大传播为筹码向企业要钱;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要结合威胁要挟、金额或次数等事实。另有有偿删除信息的,也应审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2. 企业主动提出给钱删帖,发布者还能被认定敲诈勒索吗?

有可能。要看企业主动联系之前和之后是否受到发布者以信息传播施加的压力,付款是否基于真实自愿的服务交易。联系由谁先发起,不是唯一标准。

3. 只收了“宣传推广费”,没有写“删帖费”,能排除犯罪吗?

不能。应核对合同约定、实际服务、谈判内容及款项流向。如果推广合同只是掩饰索财的形式,仍需依法评价;若确有独立合法服务,也不能机械定罪。

4. 还没拿到钱,仅向企业提出删帖收费,就完全没有刑事风险吗?

不能这样判断。是否存在威胁要挟、是否属于多次行为,以及行为已进行到哪个阶段,都要按具体证据和刑法规定分析;不能仅凭“未到账”排除刑事责任。


九、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公安部网安局公布4起涉舆情敲诈黑恶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10月14日刊载。文中案件进度按该页面公开状态表述。

官方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参见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官方依据三: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参见第六条、第七条。以上链接均为本稿撰写时已核对可打开的官方页面。


十、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官网个人介绍。代号菊律师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工作8年,业务方向包括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辩护。本文涉及的敲诈勒索案件为律所办案资料中的另一案件,并非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舆情敲诈案例。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1月3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论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应以已公开的侦查或审查起诉信息替代终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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