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遗漏退赔、谅解或者从犯情节,二审还能争取改判吗? 发布时间:2026-09-17

一审遗漏退赔、谅解或者从犯情节,二审还能争取改判吗?

可以争取。一审判决遗漏已经存在的退赔、谅解或者从犯情节,或者二审期间新完成退赔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并向二审法院提交能够核验的证据和量刑意见。刑事二审并不是只审查上诉状中的几句话。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审查一审量刑是否适当、上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辩护意见是否得到正确评价。

但“可以争取”不等于“只要补交谅解书就一定改判”。

二审法院会审查退赔是否真实、金额和责任范围是否对应、谅解是否自愿,从犯主张是否有岗位权限、行为分工、获利和同案证据支持,以及这些情节是否足以使原判量刑被认定为不当。


一、哪些情况属于一审可能遗漏了有利量刑情节?

种是一审宣判前已经完成退赔并提交凭证,但判决书没有记载,也没有在量刑部分作出评价。

第二种是被害人在一审宣判前已经出具谅解书,或者双方已形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但判决书错误表述为“未取得谅解”或者完全没有回应。

第三种是卷宗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能构成从犯,但一审仅以共同参与为由认定所有人均为主犯,未对人员分工和作用大小进行实质区分。

第四种是一审虽然提到退赔、谅解或者从犯,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例如已经认定从犯,却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把家属依法代为退赔一概认定为与被告人无关。

第五种是一审对情节有所评价,但所依据的事实不准确。例如实际已经全额退赔,判决却只认定部分退赔;谅解书对应多名被害人,判决只评价其中一名;被告人参与时间明显短于其他同案人员,判决却按照整个犯罪期间认定其作用。

如果判决书已经准确记载并综合评价相关情节,只是被告人认为从轻幅度不够,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原判量刑为何明显或者实质不当,不能仅以“判得还是太重”作为上诉理由。


二、二审为什么可以重新审查这些量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限制。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二审应当着重审查一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以及上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退赔是否完成、谅解是否取得、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都会影响量刑,有时还会影响是否达到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因此,这些内容属于二审依法可以审查的范围。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而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开庭审理。即使二审决定不开庭,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


三、一审前已经退赔并取得谅解,但判决没有写,怎么办?

首先应当核对一审案卷,确认材料是否实际提交、何时提交、由谁接收,以及庭审中是否进行了举证、质证或者说明。

如果退赔凭证、收款确认和谅解书已经进入一审卷宗,而判决确实没有评价,可以在上诉状中写明具体卷宗位置、提交时间、证明内容和遗漏后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

如果材料曾交给办案人员,但没有入卷,应尽快整理原件、签收记录、邮寄凭证、庭审笔录或者沟通记录,向二审法院重新提交,并说明材料形成和提交经过。

退赔证据通常不应只有一张转账截图。较完整的材料应能相互对应,包括付款主体、收款主体、付款时间、金额、对应哪一笔损失、是否已经全部履行,以及被害人的收款确认。

谅解书还应当能够证明出具人的身份和真实意愿。多人案件中,一名被害人的谅解只能反映其本人态度,不能自动代表其他被害人。


四、二审期间才完成退赔并取得谅解,还有作用吗?

仍可能产生从宽作用,但二审法院会结合形成时间、主动程度、履行比例和案件性质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和取得谅解列为可以影响基准刑的常见量刑情节,但并不是固定减刑公式。法院还要考虑犯罪性质、退赔数额、损失弥补程度、赔偿能力、认罪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真实意见。

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申某涛一审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审期间,其认罪悔罪、自愿认罚并全额退赔近500万元,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该案例说明,二审期间完成的真实退赔可以被纳入量刑评价。

但这一案例不能换算为“退赔多少钱可以减少几年”。该案的罪名、金额、首要分子地位、认罪情况和退赔比例均有具体背景,其他案件必须根据各自事实判断。

通常而言,一审前已有能力却迟迟不履行,直到判处实刑后才退赔,法院可能对主动性和悔罪程度从严把握;确因筹款、联系被害人或者统一退赔程序等客观原因在二审完成的,应当提供过程材料并作出合理说明。


五、二审取得谅解书,是否一定能改判缓刑?

不一定。谅解书反映被害人对损失弥补和案件处理的态度,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材料,但不能直接决定刑罚。

如果希望从一审实刑改为缓刑,首先要使终宣告刑依法处于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同时还要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不适用缓刑。

因此,即使二审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如果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属于组织者或者主要获利者,或者综合量刑后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能仅凭谅解书改判缓刑。

关于退赔谅解与缓刑条件的关系,可以继续阅读官网已发布的《诈骗罪已经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有机会判缓刑吗?》。


六、一审没有认定从犯,二审怎样争取纠正?

从犯不是仅靠认罪态度或者退赔行为形成的量刑情节,而是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法律评价。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审主张从犯,应当结合证据回答本人具体实施了什么、没有实施什么,与组织者和其他实行犯相比处于什么位置。

公司型诈骗案件中,可以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参与模式设计和决策,能否决定话术、价格、退款和资金处置,是否管理他人,是否接触完整业务信息,参与时间和客户范围多大,实际获得的是固定工资还是高额分成,以及能否对全部犯罪结果产生控制。不能只因为职位名称较低、获利较少或者听从上级安排就当然认定从犯;也不能仅因为直接联系过被害人就当然认定为主犯。

二审需要把岗位、行为、权限、获利和同案人员之间的比较具体呈现出来。如果一审遗漏了能够证明分工作用的聊天记录、组织架构、考勤工资、后台权限或者同案供述,律师可以在二审中列出证据对照,并说明这些证据为什么足以影响主从犯认定和量刑。


七、退赔、谅解和从犯可以同时提出吗?

可以,但应当分别论证,不能混成一句“情节较轻”。从犯反映的是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属于法定从宽情节;退赔反映损失弥补程度和悔罪表现;谅解反映被害人的真实态度。三类情节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作用并不相同。

二审意见中可以先论证个人责任范围和从犯地位,再说明一审前或者二审期间的退赔履行情况,后提交被害人谅解和缓刑条件等材料。

如果上诉状只是罗列“从犯、初犯、退赔、谅解、家庭困难”,却不说明一审错在哪里、每项材料证明什么,二审法院很难判断其是否足以改变原判。


八、二审提交新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二审期间,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退赔和谅解材料应尽量提交原件或者能够核验的电子文件,并附被害人身份、收款账户、付款流水和联系方式。需要核实的,可以申请法院联系被害人或者通过规范程序确认。

从犯证据应当保持原始、完整。例如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一句“听老板安排”,而应保留上下文、账号主体、提取方式和原始载体;工资、提成和考勤资料应说明来源;同案判决或者供述应标明具体页码和关联事实。

不得通过威胁、利诱或者虚假承诺取得谅解,不得要求被害人改变真实陈述,也不得制作虚假退赔凭证。材料真实性出现问题,不仅会削弱从宽请求,还可能影响法院对认罪悔罪的评价。


九、提出这些新情节,二审法院一定会开庭吗?

不一定,关键看争议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以及是否需要通过庭审查清。

如果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依法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

如果只是提交内容清楚、各方没有争议的转账凭证和谅解书,二审法院可能依法不开庭,但仍应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意见。

申请开庭时,应具体说明哪些事实存在争议、需要询问谁、核实哪份证据,以及不开庭为什么难以查清,不能只写“为了保障权利,请求开庭”。

关于二审的整体审查范围,可以参阅官网《刑事案件进入二审后,哪些问题值得重点审查》。


十、二审可能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种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量刑适当的,会维持原判。

第二种是依法直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法律适用或者量刑不当,或者二审能够查清相关事实的,可以直接改判。退赔、谅解等新情节足以影响量刑时,存在直接调整刑期、罚金或者是否适用缓刑的可能。

第三种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严重程序违法,二审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仅仅出现一份新的谅解书,并不当然需要发回重审。对于能够在二审直接查清的量刑问题,二审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断。


十一、只有被告人上诉,会不会因为提出二审而被加刑?

一般不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自诉人没有上诉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后,除非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并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原审法院一般也不得加重刑罚。

但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则不受这一原则的同等限制。

家属判断上诉风险时,应先确认检察院是否抗诉,以及案件是否存在新的犯罪事实,而不能只记住“上诉绝对不会加刑”。


十二、刑事上诉期限是多少?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上诉人仍是被告人。家属不能在未经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其作出终上诉决定。

期限较短时,可以先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明确表达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状,再由律师阅卷后补充具体理由和证据。

不要为了等待谅解书、筹集退赔款或者寻找律师而错过期限。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再发现遗漏,通常不再适用普通二审程序,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申诉、审判监督或者检察监督程序处理,难度和程序均不同。


十三、上诉状怎样写才更有针对性?

上诉状首先应当写明对一审判决哪一部分不服,是事实认定、主从犯、犯罪金额、法律适用、量刑还是缓刑问题。

针对遗漏退赔,应写明实际支付时间、金额、收款人、对应损失及一审是否已提交;针对谅解,应写明形成过程、履行情况和被害人真实意见;针对从犯,应将本人的行为、权限、参与时间和获利与主犯、其他同案人员逐项比较。

其次,应明确上诉请求,是请求依法减少刑期、认定从犯、适用缓刑、调整罚金,还是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请求之间可以依法设置主次层级,但应与具体理由对应。

后,应制作证据目录,把每份材料的名称、来源、形成时间和证明目的写清。

二审不是把一审辩护词原样复制一次,而是要直接指出原判的遗漏、错误及其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十四、律师在二审阶段可以重点做什么?

律师通常需要先核对一审判决、起诉书、庭审笔录、量刑建议、退赔谅解材料和全案证据,判断问题属于“证据已经在卷但判决遗漏”“一审认定错误”,还是“二审新形成的量刑情节”。

对从犯争议,需要重新梳理共同犯罪结构和人员比较;对退赔谅解,需要核实付款路径、责任范围和材料真实性;对一审已经评价但幅度不足的情形,需要结合量刑规则说明原判为何失衡。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曾获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两次、天津市十佳公诉人等荣誉。

办理二审和诈骗犯罪案件时,注重从一审裁判理由反向核对证据,区分原有情节遗漏、二审新情节与共同犯罪责任失衡,形成能够对应具体裁判问题的上诉意见。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可以通过阅卷、会见和量刑证据核验,围绕改判、缓刑或者发回重审条件提出二审辩护意见。更多律所信息可查看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介绍。


十五、结论

一审遗漏退赔、谅解或者从犯情节,二审仍可以依法提出并争取改判。

如果相关材料在一审前已经存在,应重点证明材料已经提交或者客观存在,以及一审遗漏评价如何导致量刑不当;如果退赔、谅解是在二审期间新形成,应提交完整、真实、可核验的材料,并说明形成时间和迟延原因;如果主张从犯,则必须回到共同犯罪分工、权限、行为、获利和控制能力,不能只靠职位名称或者一句“听从安排”。

二审法院可能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结果取决于遗漏情节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以及是否足以改变一审量刑。

需要避免的是错过十日上诉期限,或者只有结论性诉求而没有证据和具体理由。


十六、常见问题

1.一审判决后才退赔并取得谅解,二审会减刑吗?

可能作为二审量刑情节考虑,但不会自动减刑。法院会审查退赔比例、主动程度、形成时间、犯罪性质及是否真实悔罪。越晚履行,从宽幅度可能越需要严格把握。

2.一审认定为主犯,二审还能改成从犯吗?

可以提出。需要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分工、决策权限、参与时间、控制能力、获利和同案比较证明本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仅以获利少或者听从安排为由通常不够。

3.只有被告人上诉,二审会不会判得更重?

被告方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且自诉人没有上诉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或者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补充起诉时,应结合具体程序判断。

4.二审不开庭,还能提交退赔和谅解材料吗?

可以。不开庭不等于不审查,二审法院仍应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并审查证据。应尽早提交材料、证据目录和书面辩护意见,并保存提交凭证。

5.刑事判决上诉期限过了,还能申请二审吗?

法定上诉期限届满且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通常不能再启动普通二审,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申诉、审判监督或者检察监督程序。因此,收到判决后应优先核算十日上诉期限。


十七、官方依据

1.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4.人民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5.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

十八、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8年,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从业经验,曾获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两次,并获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业务标兵等荣誉。长期办理诈骗犯罪、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及二审再审业务,注重从一审裁判理由、量刑证据和同案责任比较中寻找遗漏或者评价错误,并形成有明确事实基础的二审改判意见。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9月17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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