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或者接受请托,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吗? 发布时间:2026-10-21

收受礼金或者接受请托,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吗?

不一定。仅有收受礼金、接到请托或者答应帮忙的事实,不能直接得出受贿罪成立的结论。对于通常的收受型受贿,需要结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数额和情节综合判断;索取他人财物的索贿,则适用相应的不同认定规则。

但是,“对方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事情没有办成”“只是过节送礼”也不是当然排除受贿的理由。承诺谋利、明知具体请托而收钱、事后基于履职收取感谢费,以及符合条件的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送礼,都可能进入受贿罪的评价范围。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分析礼金、请托类受贿问题时,可将双方交往、任职权限、请托内容、财物交付和实际履职逐项对照,判断款项与职权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联系,而不只看转账备注写的是“礼金”“借款”还是“感谢费”。


一、认定受贿罪,首先要核对哪些事实?

首先核对主体身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通常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基本行为类型。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需要结合任职、委派、职责和从事公务的实际情况判断。

其次核对职务与财物的联系。送礼人为什么给钱,当事人能够运用什么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是否知道对方的请托,钱款由谁控制,都应有证据支持。

如果属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岗位便利收受业务回扣,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亲属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收钱办事,也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罪名的主体和构成不能混用。


二、只是接受请托,没有收钱,也会构成受贿吗?

单纯听到请托、答应咨询或者帮助联系,在没有索取财物、非法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等事实的情况下,通常不能仅凭“接受请托”认定受贿罪。

但“没有收到现金”不等于没有财物。对方代付装修费、免除债务、支付旅游费用或者向指定人员交付款项,也可能构成财产利益的交付。

如果已经实施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具体行为,只是财物未能实际交付,还需要审查是否涉及犯罪未遂等情形。仅凭“后没有拿到钱”同样不能包办所有结论。


三、过节、婚丧嫁娶收礼,怎样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

应结合双方关系的形成时间、交往基础、以往礼尚往来、财物价值、赠送频次、双方经济状况,以及送礼人是否属于下属、管理对象、业务承包人或者项目申请人综合判断。

多年私人交往、真实且相对对等的礼尚往来,与因职务接触建立关系、长期单向收取大额财物,证明意义不同。但双方是同学、朋友或者亲属,也不能当然排除同时存在权钱交易。

节日和婚庆只是财物交付的场景。审查重点仍是为什么送钱、为什么收钱,以及款项是否与职权、管理关系或履职事项有关。


四、对方没有提出具体请托,收钱就一定不构成受贿吗?

不能这样判断。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都属于相应的谋利认定情形。

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某些所谓“平时维护关系”“没有具体事”的送礼,也可能符合受贿认定条件。但仍要证明关系性质、财物价值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等条件,不能只因双方认识或存在一般业务往来就机械套用。相关规则见两高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五、收钱后没有办事,或者事情没有办成,能否排除受贿?

通常不能仅凭这一点排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利益终实现。已经作出谋利承诺,或者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仍收受财物,可能已经满足相应条件。

同样,事前没有约定好处费,但履职后基于该事项收取财物,也可能构成受贿。审查时应核对请托和收款的前后关系,而不是只寻找事先约定的书面协议。

对于利用本人职务便利的普通收受型受贿,也不能以“对方要求本来合法”“审批结果符合规定”为由直接排除犯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谋利的情形,则还涉及不正当利益等特别条件,需要分别判断。


六、事情不在自己直接审批范围内,还可能构成受贿吗?

可能。职务便利并不只包括本人在审批表上签字。通过职务上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2026年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这种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需要结合单位性质、职能、职务和制度安排等具体判断。

该解释第十三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以受贿论处;是否已经转达请托,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受贿认定。因此,“没有直接审批权”“没来得及打招呼”都需要结合具体职权关系评价。规则见202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


七、钱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收取,本人没经手就没有责任吗?

不一定。本人授意请托人把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或者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取财物后不退还、不上交,可能成为认定受贿故意的重要事实。

反过来,亲属收取款项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归责于国家工作人员。仍应审查本人何时知道、是否授意或者认可、款项由谁支配、请托事项与其职权是否有关,以及知情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家属之间的身份关系不能代替共同故意的证明。聊天、转账、账户使用、消费去向和相关人员陈述,应当相互核对。


八、收的是购物卡、装修、旅游或者投资收益,也算财物吗?

可能。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以装修、债务免除、付费服务等形式输送利益,不会因为没有直接交现金就当然排除受贿。

对于正常投资、借款、交易与利益输送的区分,应核对是否真实出资、是否承担风险、是否实际提供服务、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收益与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2026年司法解释(二)还对预期收益型受贿以及珠宝、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的价格认定作出规定。涉案物品的标价、送礼人口述价格与依法认定的受贿数额,不一定相同。


九、收受礼金后马上退还,是否就不构成受贿?

要看收受时有无受贿故意,以及退还、上交是否真实及时。2007年两高受贿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因本人或者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及时”不能只按相隔几天判断。例如本人原本不知道家属代收,知情后立即依法退交,与本人已经明知并收下贿款,后来担心被查才退款,性质不同。

退还凭证、发现财物的时间、拒收沟通、上交记录和资金控制情况,都应保存。已经完成受贿行为后再退赃,通常不能仅凭退款结果消除犯罪事实。


十、每次礼金不到三万元,就不会构成受贿吗?

不是。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万元;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规定情形的,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还应累计计算。不能把连续、多次收款逐笔拆开后,以每笔都不满三万元为由排除犯罪。

此外,数额只是审查内容之一。即使未构成受贿罪,也可能涉及纪律、政务处分等其他责任,因此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收礼行为的“安全金额”。


十一、律师怎样判断礼金、借款和受贿之间的区别?

需要把资金交付与双方关系、职务行为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借款要审查真实借贷合意、资金需求、借条形成时间、利息与偿还安排和实际履行;礼尚往来要核对交往基础、互赠情况和金额是否符合通常情理。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针对这类问题,可围绕任职文件、审批流程、往来款项、请托沟通和财物去向制作证据对照,分析哪一笔属于真实民事往来,哪一笔存在职务对价争议,哪些指控缺少必要印证。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并在公诉岗位任职8年。其公诉审查与刑事辩护经历,与此类案件中对主体身份、谋利事项、财物交付和证据印证的审查相衔接。需要系统了解阅卷范围时,可以参考《刑事案件阅卷制度全解:阅卷时间、案卷范围、复制方式与证据核对》。


十二、只有送钱人的说法,能直接认定受贿吗?

送钱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仍要依法审查其真实性、稳定性、具体细节和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不能仅因其说“为了感谢”“希望关照”,就直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相应权钱交易。

现金受贿也不以存在银行转账为必需条件。取现记录、见面行程、监控、通信、财物去向、请托办理和相关证言,可能形成证据体系。

判断重点是全案证据能否证明具体收款、职务关联和主观故意,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没有转账不当然无罪,单方指认也不能替代完整证明。


十三、家属现在可以准备哪些材料?

可以依法保存任职、分工和授权资料,双方长期交往及礼尚往来记录,真实借款、投资和交易凭证,以及收款、退还、上交和相关沟通材料。

对每一笔争议款项,尽可能列明时间、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交付原因和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的情况应标明待核实,避免把推测写成事实。

案件仍在监察调查阶段时,律师咨询和材料整理的权限与检察院受理后的刑事辩护不同。移送后的措施衔接,可以阅读《职务犯罪移送检察院后能取保候审吗?留置转刑事程序说明》。


十四、已经退赃,还能对受贿指控提出异议吗?

可以。是否退赃与是否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需要分别审查。对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款项性质、本人知情或者金额存在争议的,仍可依法提出意见。

但是,退赃说明、本人供述和其他材料中的事实表述应当真实一致。如果此前已作认罪供述,后续改变意见,需要说明原因并核对证据。

退赃对取保候审和缓刑的影响,可以继续阅读《涉嫌受贿罪已经退赃,还有机会取保候审或者判缓刑吗?》。退赃可能产生有利评价,但不能单独决定定罪、取保或者缓刑。


十五、官方数据对个案判断有什么参考意义?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职务犯罪30224人,同比上升16.6%。这是全部相关职务犯罪的起诉统计,并不是礼金型受贿案件数量,也不是受贿罪定罪率。

对于某笔礼金能否构成受贿,仍应回到双方关系、职务联系、谋利行为、财物性质和证据,不能用总体办案规模替代个案判断。


十六、结论

收受礼金或者接受请托,不当然构成受贿罪;但没有具体请托、没有实际办事、事情没有办成,也不能当然排除受贿。

应重点核对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财物交付、谋利承诺、主观故意以及数额情节。礼金、借款、投资、感谢费等名称只是线索,真实交易关系及其与职权的联系才是审查重点。

对礼金性质存在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资料,按每笔款项梳理事实和证据,再根据案件阶段提出无罪、证据不足、核减金额或者罪轻意见。


十七、常见问题

1. 朋友过年送红包,没有要求办事,也可能构成受贿吗?

可能,也可能属于正常往来。应结合交往基础、金额、互赠情况和职务管理关系判断;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属、被管理人员送礼,可能不以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为前提。

2. 收了钱但没有帮对方办成事,能否作无罪辩护?

可以依法辩护,但“没办成事”本身通常不足以排除受贿。应继续审查是否已有谋利承诺、是否明知请托而收钱,以及职务和财物之间的联系。

3. 每次收礼金额都不到三万元,会被累计吗?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依法累计计算。此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规定的较重情节,也可能构成犯罪。

4. 配偶收钱,本人完全不知情,是否一定构成共同受贿?

不是。需要证明本人知情、授意或者事后认可等相关事实,以及共同故意和职务关联,不能只凭婚姻关系定罪。

5. 把钱退回去或者捐出去,就不会被认定受贿吗?

不能这样理解。没有受贿故意并及时真实退交,与受贿完成后的财物处置不同。已经出于受贿故意收取财物,再退还、捐赠或者用于公务支出,通常不能据此消除犯罪。


十八、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参见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官方依据二:人民检察院发布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参见条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官方依据三:人民法院发布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重点参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官方依据四:人民检察院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参见第七部分、第九部分和第十一部分。

官方依据五: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参见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

官方依据六: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用于核对2025年职务犯罪起诉人数及同比变化。


十九、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系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曾任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在公诉岗位任职8年,曾获天津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荣誉。其刑事法律工作经历涵盖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重大疑难案件辩护。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1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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