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银行卡流水达到30万元就一定立案吗?
不一定。银行卡“流水30万元”不是帮信罪统一的立案标准。2025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办案意见,针对出售、出租本人三个以上银行或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以及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账户且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等特定情形,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路径;还要求先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此外,仍要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实际提供了帮助。
“立案”与“终认定构罪”也不是一回事。办案机关发现涉嫌犯罪事实,可能先立案调查;经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指控仍需接受证据检验。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在帮信案件中会区分账户总入账、实际支付结算金额、上游犯罪金额和个人违法所得,避免把一个“流水”数字当作全部结论。
一、帮信罪“立案标准”,为什么不能只找一个金额?
帮信罪的实体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并未把“银行卡进账30万元”直接写成所有帮信案件的唯一门槛。
《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报案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要求发现应追究的犯罪事实,并不等于审判时已经达到有罪证明标准。公众常说的“帮信罪立案标准”,实际上混合了程序上的立案条件和实体上的入罪标准,讨论时应先把二者分开。
在实体判断中,还要同时检查主观明知、具体帮助、被帮助的网络犯罪及“情节严重”。银行卡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是重要线索,但不能代替对本人认识与行为的证明。
二、2025年意见中的“30万元”,到底适用于哪些情形?
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司法解释所称“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是“账户三个以上”和“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同时满足,不能只截取后半句。
同条还规定,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也可以适用相应情形。该条对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另有规定。这些行为类别各有条件,不应把“30万元”挪用到所有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普通账户交易案件。
尤其需要注意,《意见》紧接着要求:以上述情形认定帮信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因此,即使账户数量、流入金额符合文字条件,也不能跳过上游犯罪事实与主观明知的审查。
三、只有本人一张银行卡,进账30万元,就一定没有刑事责任吗?
也不能这么说。一张本人银行卡的进账达到30万元,单就2025年《意见》第6条种“本人账户三个以上且流入30万元以上”而言,账户数量不符合;但办案机关仍可能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帮助行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或者诈骗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不同罪名。反过来,也不能绕过新意见对特定涉卡情形设定的条件,仅凭一个流水数额就推定帮信罪成立。
判断时要问清:银行卡是谁开立、谁实际控制,有没有出售、出租,是否还有其他账户,资金何时进入、流出,是否存在刷脸配合转账、收取报酬、收到涉诈提醒后继续协助等事实。账户在本人名下,不等于这些问题已有答案。
2025年《意见》第16条明确,此前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因此,分析旧文章或旧案件时,不能忽视2025年新增的具体规则。
四、2019年司法解释的“支付结算20万元”,与“账户流入30万元”是同一个数吗?
不是。法、检2019年司法解释第12条列有多种“情节严重”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等。这里的“支付结算金额”与2025年意见中特定涉卡行为的“账户流入资金”,措辞和审查对象不同。
一张卡的全部进账可能包含工资、正常货款、本人账户间划转及涉嫌犯罪资金;进账也不等于本人实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金额。审查应把每笔资金与对应交易、被帮助对象及实际操作联系起来,不能看到银行流水合计超过20万元,就直接套用“支付结算20万元”;也不能看到超过30万元,就自动满足2025年特定涉卡条款。
2019年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特定情况下,对相关数额及严重后果有进一步规则。2025年《意见》解释,这里的客观限制主要是被帮助对象众多等原因导致难以逐一查证,不能把“侦查尚未查清”直接当成免于查证上游犯罪的理由。
五、上游诈骗还没破案,帮信案件能立案或定罪吗?
上游嫌疑人尚未到案或尚未判刑,不等于帮信案件绝对不能办理。2019年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其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等,不影响帮信罪认定。
但“上游人没抓到”与“上游犯罪无法证明”是两个问题。就2025年《意见》第6条的特定涉卡情形而言,还须先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被害人报案材料、资金流向、账号控制、上游平台及人员活动等证据,均可能影响这一判断。不能只靠“卡被止付了”“银行说可疑”或一张流水表,直接完成全部犯罪证明。
六、为什么要把四类金额分开核算?
账户流入资金,是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收到的款项;支付结算金额,涉及本人实际提供的资金结算帮助;上游犯罪金额,指被帮助的犯罪事实中依法认定的金额;个人违法所得,则是本人因帮助行为取得的非法利益。四者可以有关联,却不能互相替代。
比如,一张卡里既有正常经营收款,也有被指涉案款项,不能把整张卡的全年流水作为犯罪金额。又如,多人共同操作账户,需要明确本人能够控制的阶段、交易和收益,不能把平台或公司的全部资金一并归责给某个普通员工。若警方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也不等于终认定的犯罪金额。
代号菊律师与安好刑事团队办理的一起中间服务平台案件,初按非法经营方向侦查,平台涉案资金约1.2亿元,部分资金终流向网络赌博平台。团队围绕业务链条、资金去向、个人获利及不同罪名的适用进行审查,案件终变更为帮信罪并适用缓刑,法院退还多扣押的80余万元。该案不是“卖一张银行卡流水30万元”的案件,平台资金规模也不能被说成当事人的个人获利;它说明的是区分资金口径和个人责任的重要性。安好官网相关案件介绍可供了解案件背景。
七、发现账户涉案后,当事人应核对哪些材料?
先确认办案机关、涉嫌罪名和案件阶段。保存银行账户的完整流水、开户及控制记录、工作或经营合同、订单、聊天原始载体、合法交易凭证,以及风险提示、限制服务或冻结通知的时间与内容。若账户曾交他人使用,应如实梳理交付时的约定、实际控制人、本人是否参与转账和所收款项。
不能删除聊天、补造业务单据、提前与同案人员统一口径。家属咨询天津刑事律师团队时,把“流水30万元”拆成可核实的问题:涉及几张卡、哪些钱被指为犯罪资金、本人做过哪些操作、有没有收到异常警示、实际获利多少。这样才能判断是帮信构成问题、金额认定问题,还是涉嫌罪名本身需要重新审查。
八、结论
帮信罪没有“银行卡流水达到30万元就一律立案、起诉或判刑”的规则。2025年意见的30万元用于特定账户行为,并附有账户数量或账户归属等条件及上游犯罪查证要求;其他帮信情形应按相应规定和证据分别判断。立案只是刑事程序的开始,终是否构罪,仍取决于明知、帮助、情节严重和上游犯罪等事实能否依法证明。
九、常见问题
1. 卖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流水超过30万元,就构成帮信罪吗?
不能仅此认定。2025年意见第6条关于出售、出租本人账户的特定情形,要求本人银行或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一张卡不符合该项账户数量条件,但仍需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入罪情形或其他犯罪。
2. 三张银行卡合计流入3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帮信罪吗?
不一定。还要查明是否存在出售、出租行为,是否明知被用于网络犯罪,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以及证据是否充分。
3. “支付结算20万元”和“银行卡流水30万元”,应该按哪个算?
它们对应不同规范表述和行为情形,不能自行择一个较低数字套用。应先明确本人做了什么、资金怎样流转,再结合2019年司法解释与2025年意见确定适用规则;两者有不一致的,以2025年意见为准。
4. 银行卡被冻结或被公安立案,是否说明已经构成帮信罪?
不是。冻结、立案和法院认定有罪是不同事项。账户涉案可能需要调查,但终仍须证明具体犯罪构成和个人责任,不能用程序状态替代实体判断。
5. 没有收到报酬,账户流水却很高,还可能构成帮信罪吗?
可能,也可能不构成。个人违法所得只是“情节严重”的路径之一;没有报酬并不自动排除其他路径,但高流水也不能单独证明主观明知和实际帮助。
十、官方依据
官方依据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参见百一十二条关于立案材料审查与立案条件的规定。
官方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见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官方依据三: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官方依据四: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页所载法、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全文,参见第4条至第8条、第12条、第16条。
十一、作者与内容信息
撰写: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介绍:代号菊律师官网个人介绍。代号菊律师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岗位工作8年,专业方向包括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本文提及的团队案件依据律所办案资料,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
内容更新时间:2026年11月4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个案之间不能简单类比。
如需咨询,可拨打电话:18622059548
:022-8788 8728


咨询热线:022-8788 8728